各區縣(市)經信局、各管委會經發局,各有關企業:

根據《寧波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持續發展的實施意見》(甬政發〔2014〕29號)、《寧波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關于寧波市光伏發電補貼政策延期的通知》(甬經信電子〔2016〕13號)有關規定和要求,寧波市光伏發電補貼政策已于2017年5月31日截止,對此前完成竣工驗收并投入發電運行的光伏發電項目,我市仍按29號文件有關規定給予寧波市光伏發電電量補貼。現將此批次申報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范圍和條件

(一)申報范圍

在寧波市范圍內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光伏電站項目;光伏項目已列入國家、省計劃并經省、市備案,2017年5月31日前已完成竣工驗收并投入發電運行;光伏組件、逆變器等主要設備使用我市企業生產的產品。

(二)申報條件

1.并網光伏發電項目應符合國家、省及我市有關產業發展規劃和政策要求,并按設計要求能夠安全穩定運行。

2.光伏發電項目投資單位應是寧波市范圍內注冊的企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注冊資金1000萬元以上。

3.單個項目裝機容量不低于0.5兆瓦(MWp)。

4.項目須采用寧波企業生產的光伏組件、逆變器,且光伏組件、逆變器等產品需達到該項目設備總投資的80%以上,其中組件產品原則上采購達到工業和信息化部《光伏制造行業規范條件》要求企業的產品。

5.寧波市光伏制造企業(含光伏產業鏈企業)投資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要求裝機容量不低于0.5兆瓦(MWp),使用本企業產品和采購市內符合規范條件企業生產的光伏組件、本地逆變器等產品達到項目設備總投資的80%以上。

6.項目經相關能源主管部門備案,經電力部門驗收合格,運行正常。

二、申報材料和程序

(一)申報材料

1.光伏發電補貼資金申請表;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和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3.項目備案文件復印件;

4.所在地電網企業出具的并網驗收意見書復印件;

5.購入主要設備(組件、電池片、逆變器)的稅務發票復印件及工程決算;

6.電網企業出具的項目實際發電量證明(從并網發電之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所發電量);

7.項目納入各區縣(市)政府、管委會補貼的證明材料。

(二)項目申報程序

1.光伏發電項目單位向其所在區縣(市)經信局提交申請材料。

2.各區縣(市)經信局按相關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簽署審查意見,之后將申請材料報市經信委。

3.市經信委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項目資金申請材料進行審核。

4.市經信委對享受市級補貼的光伏發電項目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

三、其他事項

(一)寧波市光伏發電補貼資金(第四批)項目申報受理截止日期為2017年7月15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項目申報材料按本通知“申報材料和程序”中所列次序裝訂成冊,一式3份,除原件外其他材料需加蓋企業公章進行確認。

(三)已獲得寧波市光伏發電補貼資金扶持的項目(第一、二、三批)只需提交《寧波市光伏發電補貼資金申請表》和電網企業出具的項目實際發電量證明(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的新增發電量),申報材料要求同上。

(四)已享受國家“金太陽示范工程”財政補助資金支持的光伏發電應用項目不在此申報范圍。

聯系人:楊常科,聯系電話:87183421,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寧波市光伏發電補貼資金申請表

2.項目實際發電量證明

寧波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2017年6月16日

FR:寧波經信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