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還沉浸在喜憂參半的630中,那你就OUT了!因為,絕大多數人已經歸位到“搶屋頂”大戰嘍!如果,搶到屋頂,收不回電價,你還能開心起來嗎?
-1在市場放開后,電費回收糾紛預計將有增無減。在分布式光伏電站方面,繼“全國首例分布式光伏屋頂電費糾紛案”(浦江大唐恒信新能源開發有限公司與浙江瑞星化纖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后,分布式屋頂電費糾紛屢現。
案情簡介
2014年7月26日,海德公司(甲方))與亞綸公司(乙方)簽訂海德(亞綸)屋頂光伏電站屋頂使用及能源合同,約定:
1.1乙方向甲方提供滿足光伏系統荷載要求的屋頂,甲方在其上建設的屋頂光伏電站以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或直接上網的形式接入;
1.2甲方在乙方投資建設屋頂光伏電站,并負責該電站的運行、維護,電站所發的電能供乙方使用,甲方按照當時使用國家電網10千伏同時段分時電價與乙方結算;
5.3乙方所用甲方電量(非上網電量)電費按月結算,甲乙雙方指定專人對當月電量進行抄表簽字確認,甲方在次月第一周內開具相應的峰、平、谷電量增值稅發票,乙方應于次月15日前一次性向甲方付清;
7.1違約責任;乙方應于次月15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電費,乙方延遲付款超過十五日以上的,乙方應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自逾期之日起按應付款項的日千分之一計算至清償時止;等等。
上述合同簽訂后并未實際履行,2015年7月(原告自述),原、被告簽訂了與上述合同內容基本一致的海德(亞綸)屋頂光伏電站屋頂使用及能源管理協議一份,該協議無簽訂日期。協議簽訂后該項目于2015年10月正式并網發電,被告正式使用原告電站所發電能。
2015年10月17日至2016年4月24日,原告對被告所使用的電量每月均進行了抄表,并形成南通海德(亞綸)總電量結算明細表7份,2015年10月至2016年4月電費分別為96043.25元、69140.69元、139419.68元、93451.26元、157322.50元、177557.73元、181975.04元,原告向被告開具了與上述電費數額一致的增值稅發票7份。原告起訴要求被告支付用電使用費914910.16元(截止至2016年4月24日),滯納金60589.47元(截止計算至2016年5月19日),共計975499.63元。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原告與被告之間的能源合同、能源管理協議系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合同及協議均成立且合法有效,當事人應當按合同及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被告使用原告的電能,被告應當給付原告相應電費,逾期付款還應當按約定給付逾期付款違約金(即原告所訴滯納金)。故判決:
1、被告給付原告電費914910.15元。
2、被告給付原告逾期付款違約金60589.47元。
光頭君提示
光頭君覺得,這個案件相對簡單,主要圍繞供用電合同和拖欠電費的糾紛。供能方毫無懸念的拿到勝訴判決,可是能否順利執行回款,取決于用能方的經營狀況和資信狀況。更重要的是,這僅是25年合同的履行第一年,剩下的24年怎么辦?
隨著光伏項目的增多,這樣的糾紛出現的概率也會逐漸增加。單從規避電費回收風險的角度,選擇全額上網似乎是最簡單的辦法,但從分布式光伏發展來看,這種辦法并不完全合理。自發自用,減少企業用電支出,無疑更符合國家節能減排的政策精神。
新能源投資企業,一是要盡可能選擇優質屋頂,綜合分析屋頂資源所屬企業的綜合實力、經營狀況,保障光伏項目的正常運轉。二是在洽談《能源管理合同》或《電能購售合同》時,最好能與資信欠佳的用能方談妥電費擔保措施,以把控和降低風險。三是最重要的,千萬不要見了就搶,并不是所有擁有優質屋頂的都是優質客戶,客戶的良好信用比屋頂更重要!
FR:光伏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