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頂分布式光伏項目需要辦理環評手續文件嗎?之前,我答案肯定是“不需要”!
一、國家能源局的管理規定
早在2013年11月,國家能源局印發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國能新能〔2013〕433號)中明確提出,
第三章 項目備案
第十一條 項目備案工作應根據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特點盡可能簡化程序,免除發電業務許可、規劃選址、土地預審、水土保持、環境影響評價、節能評估及社會風險評估等支持性文件。
可見,國家能源局是光伏行業的主管部門,對“分布式光伏的管理辦法”中明確指出,屋頂分布式光伏是不需要辦理環評文件的。
工程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一般會從 “大氣污染”、“污水排放”、“噪音污染”、“固體廢物”、“輻射”、“危險廢物”、“水土保持”等幾個進行評價。
屋頂分布式光伏項目不占用額外的資源,除了短期的施工過程中,會產生點邊角廢料外,整個運行過程中,頂多會有點清洗廢水,無“三廢”、“噪音”、“危廢”等污染物產生,更不會造成“水土流失”。
因此,“免除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定市非常合理的。
二、環保部的管理規定
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環保部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實行分類管理,即環評文件分為三類,分別為:
環境影響報告書
環境影響報告表
環境影響登記表
2015年4月,環保部發布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環境保護部令 部令第33號)中,對光伏項目開展環評工作進行如下規定。

雖然“環評登記表”填報起來非常簡單,但這一規定明顯跟國家能源局的相關文件是抵觸的。
三、實際工作中遇到的問題
河南項目中的問題1
昨天,一個朋友跟我說,他在河南替某上市公司做了一個屋頂分布式光伏項目。
根據之前的經驗,他并沒有辦理“環評文件”。然而,待項目并網時,業主被當地環保部門告知,需要辦理環評文件。他希望在網上進行補辦,卻無法補辦。
根據2016年11月發布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 部令第41號)規定: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建成并投入生產運營前,登錄網上備案系統, 在網上備案系統注冊真實信息,在線填報并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由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責令備案,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萬一被罰,上市公司便會留下污點。
海安環保部門的管理變化2
以江蘇省南通市海安縣為例,對分布式光伏環評文件的管理也發生變化。
2017年3月份之前,所有的分布式光伏項目是不需要辦理“環評登記表”的,然而,從3月底開始的項目,就必須辦理了。從當地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信息公開系統”中,可以看出來。
在系統中,若選擇全部類型項目,系統最早的統計記錄是2017年1月3日。很明顯,這個系統收錄了2017年1月1日以后的所有項目。

2017年共有16個分布式光伏項目做了環評登記表,最早的一個項目是2017年3月29日。
相關資料顯示,2017年1~3月,海安縣有其他項目并網。
四、管理標準為什么會有這樣的變化
國家能源局、環保部對分布式光伏的“環評政策”打架!
地方環評管理標準前后不一致。
這都讓投資人無所適從,在無意中“犯錯誤”。
2月15日,由環保部部長陳吉寧和3位副部長將親自帶隊,號稱史上最高規格的18個督查組赴6個省(市)開展2017年度第一季度空氣質量專項督查。全國的環保風暴由此展開!上半年,由于對鋼材鍍鋅企業的嚴查,導致很多搶630的光伏企業支架遲遲不能到貨。
“金山銀山不如綠水青山”,我堅決支持環保的嚴格管理政策。然而,兩部委的政策能否統一?環保部門的管理標準能否前后一致?管理標準不應該是墻頭草,那邊風大往哪倒!
當因為兩部委政策不一致時,導致企業未及時備案,政府能否協助企業進行補辦?畢竟,我們的目的是保護環境,而不是找借口處罰企業!
FR:智匯光伏(PV-persp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