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6月16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關于取消、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合理調整電價結構的通知》(發改價格[2017]1152號)文件,提出:

自2017年7月1日起,取消向發電企業征收的工業企業結構調整專項資金,將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和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標準各降低25%,騰出的電價空間用于提高燃煤電廠標桿電價。

至今,已經有20個省份陸續公布了本省的燃煤標桿電價和銷售電價的調整情況。

一、21省提高了燃煤標桿電價

這21省的燃煤標桿電價提高了0.14~2.28分/kWh,如下表所示。

表:21省的燃煤電價調整情況(單位:元/kWh)

二、20省降低了銷售電價

這20省的銷售電價下降0.11~3.57分/kWh,如下表所示。

表:20省的銷售電價下調情況(單位:分/kWh)

下調后各省的最新銷售電價如下。

1、河南省的最新銷售電價

2、江蘇省的最新銷售電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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