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分布式光伏備案是否需要房屋產權證?
提交日期:2017-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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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您好:
我是一個光伏發電企業負責人,目前我省市大部分地區(徐州市)在分布式項目備案時,要求提供企業房產證和地產證,個人認為對于地產證和房產證作為分布式項目的前置審批條件并不適合。一,這違背國家鼓勵分布式有效利用現有資源的企業屋頂,農業大棚,居民屋頂的總指導精神。二,這兩證,體現的是國家土地資源管理意志,但是民眾或者說光伏企業對其并不具備管轄權。不能將前期國家國土資源部門工作的遺留,作為光伏企業提高利用現有閑置資源的審批條件,而帶來高門檻。不能因為一個工作沒做好,而讓另一個工作也無法開展。也就是不能因為國土管理務實困難,讓清潔能源發展也困難,進而影響國家能源結構調整困難,最終導致環境治理困難。
回復部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處
回復時間:2017-03-31
回復內容:
您好:
2013年11月18日,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能新能〔2013〕433號)第十六條規定,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設施應具有合法性;2014年2月26日,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實施辦法的通知》(蘇政辦發〔2014〕19號)提出,分布式屋頂光伏項目在提供有資質的建筑設計單位出具的載荷復核計算書、房屋產權證后實行告知性備案。
謝謝您的來信!
提交日期:2017-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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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您好:
我想咨詢一下關于分布式光伏電站的穩評,安評兩個評價有沒有相關的政策文件規定。
回復部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處
回復時間:2017-10-20
回復內容:
您好:
來信收悉,感謝對我省分布式光伏發電的關心與支持!
2013年11月18日,國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國能新能〔2013〕433號)提出,分布式光伏發電是指在用戶所在場地或附近建設運行,以用戶側自發自用為主、多余電量上網且在配電網系統平衡調節為特征的光伏發電設施。第十一條提出,項目備案工作應根據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特點盡可能簡化程序,免除發電業務許可、規劃選址、土地預審、水土保持、環境影響評價、節能評估及社會風險評估等支持性文件。
2015年4月2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發布《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修改〈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等四部規章的決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7號),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作了修改。其中,對《暫行辦法》第七條中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在可行性研究時,需進行安全預評價建設項目的類別進行了調整,不包括原有的電力行業建設項目。同時,將《暫行辦法》第十七條改為第十六條,修改為“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和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由生產經營單位組織審查,形成書面報告備查?!?/strong>
因項目社會穩定性風險評估、安全預評價不屬于省發展改革委職能,根據歸口分工原則,您可分別向社會穩定性風險評估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主管部門咨詢具體政策。
謝謝您的來信!
提交日期:2017-02-20
內 容:
最近的領導:
我公司是一家生產機械零部件的公司,目前我公司委托光伏建設單位在我公司樓頂建設了15MW的光伏發電項目。當時經發立項主體寫的是光伏建設單位,未填我公司,目前有相關負責人告訴我,這項目不屬于分布式發電,因為立項主體不是我公司,所以該光伏發電即使部分用于我公司日常用電,那也只能算兩個獨立項目,該發電項目屬于一般太陽能發電。目前我在跑相關手續,相關規定對一般太陽能發電和分布式光伏發電手續要求不同!請相關領導明示,我公司樓頂的該光伏發電屬不屬于分布式光伏發電,是否有相關依據!
萬分感謝!
回復部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處
回復時間:2017-02-27
回復內容:
您好:來信收悉,現就您提出的問題答復如下:
2016年5月30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聯合印發《關于完善光伏發電規模管理和實行競爭方式配置項目的指導意見》(發改能源〔2016〕1163號),對光伏發電年度建設規模實行分類管理,分別為不限規模的光伏發電類型和地區、普通光伏電站項目、光伏發電領跑技術基地。您來信所提項目建在“公司樓頂”,屬于不限規模的光伏發電類型,即“利用固定建筑物屋頂、墻面及附屬場所建設的光伏發電項目”,對于此類項目,發改部門備案要求是一致的。您電話中所提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事項,該職責屬于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請您向環保部門咨詢。
謝謝您的來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