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
根據國家能源局發布的《關于2018年光伏發電項目價格政策的通知》(發改價格規〔2017〕2196號)之規定,2018年1月1日以后投運的、采用“自發自用、余量上網”模式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補貼標準調整為每千瓦時0.37元(含稅)。對于每度電0.37元的補貼,會計制度上如何界定其經濟實質呢?
直觀來看,度電補貼0.37元形式上是國家補貼,則應當視為政府補助,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應當計入其他收益或沖減相關成本費用,并在利潤表中的“營業利潤”項目之上單獨列報。
但根據財政部2012年12月發布的 《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有關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12〕24號)規定:“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銷售可再生能源電量時,按實際收到或應收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科目,按實現的電價收入,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科目,按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根據上述規定,可再生能源企業收取的所有電費,包括燃煤標桿電價和國家補貼,均計入主營業務收入,顯然該規定是將國家補貼視為可再生能源企業的主營業務收入。
財會[2012]24號規定為什么不將政府補貼視為政府補助,而作為主營業務收入入賬呢?原因在《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第五條第一款中,該條款內容為“企業從政府取得的經濟資源,如果與企業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等活動密切相關,且是企業商品或服務的對價或者是對價的組成部分,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14 號——收入》等相關會計準則。”新能源行業作為新興產業,其度電成本遠高于火電發電成本,如果讓兩者直接進行市場競爭,則新能源企業并無勝算;出于實現清潔能源替代戰略、降低環境污染,增加公共福祉等戰略和公共利益考量,政府以補貼形式向新能源企業購買新能源電力,扶持新能源企業發展,以實現上述目標。因此,新能源企業獲得的政府補貼,雖然名義上是政府補貼,實際上是與企業經營活動直接相關且構成企業銷售能源對價的組成部分,應當作為主營業務收入進行會計處理。
上述分析系作者的一家之言,還請會計界同仁多多批評斧正!
來源:電力法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