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套40千瓦的光伏發電系統,發電量就必須達到40千瓦(度)嗎?可以因此而拒付剩余貨款嗎?近日,南通中院就對這樣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作出了維持一審的終審判決。

? ? ? ?2016年6月20日,田某與吳某簽訂了《“通威太陽能”光伏發電系統用戶購銷協議》,約定吳某向田某購買一套40千瓦的“通威太陽能”光伏發電系統,總價36萬元,付款方式為簽約時給付定金8000元,設備完成安裝給付60%貨款,并網成功后結清尾款。
? ? ? ?協議簽訂后,田某組織人員在吳某家庭屋面等場地安裝了149塊合計40千瓦的光伏發電系統,并于2016年11月13日并網成功,吳某已領取發電費用和補貼。后經田某多次催要貨款,吳某共支付20.8萬元,尚有15.2萬元拒付,田某遂將吳某告上了南通市如東縣人民法院,要求吳某支付剩余貨款及相應利息損失。
? ? ? ?吳某認為,田某交付的光伏發電系統不符合協議約定的質量標準,自安裝到現在,發電量峰值沒有達到合同約定的40千瓦,供電公司的數值顯示發電量最高峰值僅為35千瓦,田某已構成違約,故請求法院駁回田某的訴訟請求。如東縣法院審理認為,田某與吳某之間的買賣合同指向的標的物為光伏發電系統產品,根據該系統產品的組件型號及發電原理,40千瓦的發電值是指由149塊270瓦的組件組裝后,在滿足太陽幅照度、風速等特定條件下得出的理論發電峰值,用戶購買安裝后其實際發電值受太陽輻照度、風速、電池溫度、環境溫度等多種可變因素影響,與理論發電值可能存在一定偏差,該偏差符合太陽能光伏發電產品的科學規律和當前科技發展水平,賣方不構成違約。法院認為,田某已按約按要求安裝并交付光伏發電系統,,且該系統已并網成功,吳某也已據此領取發電費用和補貼,以上足以確認田某履行了合同義務,吳某應按約給付貨款。

如東縣法院遂判決吳某向田某支付尾款15.2萬元及相應利息損失。吳某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南通中院經審理維持原判。

其實,小編一直都在強調,光伏的發電值都是理論發電值,這和當地、當年的光照情況、設備的維護情況等有著很大的關系,技術人員給小伙伴們預測的發電量,也是以年為單位的,也僅僅是個預測值而已,誰也不可能事先能準確的得出光伏的實際發電量,如果有,小伙伴也只能“呵呵呵”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