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記者從四川省扶貧移民局了解到,《四川省村級光伏扶貧電站收益分配管理實施辦法》近日印發,明確村級光伏扶貧電站資產確權給村集體所有,聯村光伏扶貧電站資產按比例確權至各村集體,不得由企業投資。《辦法》將從9月3日起實施。

我省明確,光伏扶貧對象要經過貧困戶申報、村民代表大會評議公示、鄉鎮審核、縣級審批、省及市(州)備案等程序確定。縣(市、區)政府要指定或委托相關機構負責光伏扶貧發電收入結算、結轉工作。縣(市、區)級供電公司應建立專戶,根據村級光伏扶貧電站實際上網發電量核算發電收入。光伏發電財政補貼于第二年一季度前結轉至相關機構專戶,并由該機構劃撥至有光伏扶貧任務的貧困村,貧困村應當公示、公告。
村級光伏扶貧電站的發電收益形成村集體經濟。《辦法》指出,貧困村可以利用這筆錢設置道路維護員、保潔員等公益崗位,或開展村內道路維修、環境衛生整治等小型公益事業,幫助光伏扶貧對象通過力所能及的勞動獲得勞務收入。對于無勞動能力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經過貧困戶申報、村民代表大會評議公示、鄉鎮審核、縣級審批等程序,可利用光伏扶貧發電收入為其設定補助金額,每年實行動態管理。
我省要求,有光伏扶貧任務的貧困村,由村委會每年制定收益分配使用計劃,向村民公示,作為實施收益分配的依據,并在年底公告收益分配使用結果。各縣(市、區)扶貧部門應建立光伏扶貧收益賬戶,統一設立賬簿和科目,分村建立臺賬,確保資金安全。縣級財政部門做好光伏扶貧電站財政扶貧資金的撥付和監管;縣級扶貧部門做好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監督落實。
甘孜、阿壩、涼山州扶貧移民局、發展改革委(能源辦):
《四川省村級光伏扶貧電站收益分配管理實施辦法》已經2018年第6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自2018年9月3日起施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四川省扶貧和移民工作局
四川省能源局
2018年7月24日
四川省村級光伏扶貧電站收益分配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村級光伏扶貧電站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建立利益聯結和帶貧減貧長效機制,依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關于做好財政支農資金支持資產收益扶貧工作的通知》(財農〔2017〕52號)和《關于印發<村級光伏扶貧電站收益分配管理辦法>的通知》(國開辦發﹝2017﹞61號)以及《關于印發<光伏扶貧電站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能發新能﹝2018﹞29號)等有關文件要求,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村級光伏扶貧電站是指在具備光照、資金、土地、接網、消納等條件的建檔立卡貧困村建設,且納入國家光伏扶貧計劃的電站。村級光伏扶貧電站單體規模300千瓦左右(具備就近接入和消納條件的可放寬至500千瓦),少數建設單村電站困難的建檔立卡貧困村可以聯建方式建設聯村扶貧電站。
第三條 村級光伏扶貧電站資產確權給村集體所有,聯村光伏扶貧電站資產按比例確權至各村集體,村集體行使管理權。
第四條 享受光伏發電財政補貼的村級光伏扶貧電站需納入國家光伏扶貧年度計劃,并列入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國務院扶貧辦四部門聯合印發的光伏扶貧項目補貼目錄,市(州)、縣(市、區)應當對應納入年度計劃。
第五條 縣(市、區)政府指定或委托相關機構負責光伏扶貧發電收入結算、結轉工作。縣(市、區)級供電公司應建立專戶,根據村級光伏扶貧電站實際上網發電量核算發電收入。燃煤標桿電價對應收入按季度結轉到相關機構的專戶,并由該機構劃撥至建檔立卡貧困村;光伏發電財政補貼于第二年一季度前結轉至相關機構的專戶,并由該機構劃撥至有光伏扶貧任務的建檔立卡貧困村,建檔立卡貧困村應當公示、公告。
第六條 村級光伏扶貧電站的發電收益形成村集體經濟,鼓勵光伏扶貧對象通過力所能及的勞動獲得勞務收入。具體收益分配范圍包括:
(一)設置公益崗位。如道路維護員、保潔員、安全巡護員、護林防火員、照料護理員等。
(二)開展小型公益事業。如村內道路維修、環境衛生整治等。
(三)設立專項補助。對于無勞動能力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經過貧困戶申報、村民代表大會評議公示、鄉鎮審核、縣級審批等程序,為其設定補助金額,每年實行動態管理。
(四)結余部分,通過一事一議等方式確定支出。
第七條 光伏扶貧對象要經過貧困戶申報、村民代表大會評議公示、鄉鎮審核、縣級審批、省、市(州)備案等程序確定。
第八條 有光伏扶貧任務的建檔立卡貧困村,由村委會每年制定收益分配使用計劃,提交村民代表大會通過后上報鄉鎮政府審核并報縣(市、區)扶貧辦備案。收益分配使用計劃向村民公示,作為實施收益分配的依據。村委會根據分配使用計劃對年度實際發電收益進行分配,并在年底公告收益分配使用結果。
第九條 各縣(市、區)扶貧部門應建立光伏扶貧收益賬戶,統一設立賬簿和科目,分村建立臺賬,做到專賬管理、專人管理、專款專用,確保資金安全。同時,建立健全監管機制,各縣(市、區)發改部門負責指導相關企業和單位做好光伏扶貧電站運營維護和管理;縣級財政部門做好光伏扶貧電站財政扶貧資金的撥付和監管;縣級扶貧部門做好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監督落實,對好做法好經驗推廣宣傳,對違反本辦法行為和違規違紀問題督促整改并進行問責,有犯罪行為的移送司法機關。
第十條 國務院扶貧辦通過全國扶貧開發信息系統光伏扶貧子系統對村級光伏扶貧電站收益分配實施動態監測。各縣(市、區)扶貧部門建立光伏扶貧對象信息檔案,將扶貧對象受助的詳細情況納入信息平臺進行動態監督管理,縣級供電公司按年度錄入電站建設進度、發電量、補貼資金發放以及發電收入等信息,村級光伏扶貧電站所在建檔立卡貧困村按年度錄入貧困村收益分配信息。
第十一條 本實施辦法由四川省扶貧和移民工作局、四川省能源局負責解釋,各縣(市、區)依據本實施辦法出臺具體實施辦法,報市(州)扶貧移民局、發展改革委(能源辦)備案。
第十二條 本實施辦法自2018年9月3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