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麗的鄱陽湖濕地

嚴控工程建設占用濕地行為

濕地是重要的生態系統,被譽為“地球之腎”。我省濕地資源珍貴且類型豐富,特別是以鄱陽湖為代表的重要濕地,對維系區域乃至全球生態安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為了保護好濕地資源,《通知》明確,嚴禁在濕地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省級以上濕地公園的保育區和恢復重建區內開展破壞濕地及其生態功能的活動;全面停止在重要濕地和城區濕地審批光伏發電與城市建設等項目;嚴格控制占用一般濕地開展工程項目建設。

嚴格濕地用途管制,建立健全濕地面積總量管控、濕地占補平衡等管理制度。各類工程項目建設確需占用濕地的,應按照“先補后占、占補平衡”的原則,制定濕地占補平衡方案。占用重要濕地的,應事先征得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同意,并依法依規辦理審批手續。

嚴守濕地面積保有量紅線

各地還要嚴守濕地面積保有量紅線,對濕地資源實行全面保護和總量管控,確保濕地面積不減少、生態功能不減退。對面積較大、生物多樣性較豐富的濕地,要采取建立濕地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或濕地保護小區等方式加強保護;對符合重要濕地認定標準的濕地,要積極申報和爭取納入重要濕地;對符合國際濕地城市條件的市縣,應積極申報。

此外,要強化濕地生態修復,積極推進濕地生態修復項目的實施。對已遭到破壞的濕地,應按照自然恢復為主、人工修復為輔的原則,因地制宜開展生態修復;對經批準實施的占用濕地的項目,要做到邊施工邊修復,最大限度降低對濕地生態系統的影響。鼓勵和引導濕地占補平衡實施主體在符合土地利用規劃的前提下,因地制宜開展鄉村小微濕地建設,服務鄉村振興發展。

損害生態環境將被嚴肅追責

《通知》要求,各設區市政府要立即組織所轄縣(市、區)對違法違規占用濕地以及2016年11月30日后發生的占用濕地行為進行全面排查,于2018年12月31日前制定完成清單。對違法違規占用濕地的,各地要在2019年2月28日前制定整改方案,明確整改目標和措施,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所在縣(市、區)政府督促違法違規占用濕地主體進行整改,于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濕地修復,并依法依規追究其法律責任;對2016年11月30日后占用濕地的,各地要提出濕地占補平衡或生態修復方案,按照“誰破壞、誰修復”的原則于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方案實施;對已造成或可能造成濕地生態系統損害的,各地應組織開展濕地生態系統損害鑒定評估,并按照《江西省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實施細則(試行)》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嚴肅追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