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國家能源局下發《關于2018年光伏發電有關事項說明的通知》(發改能源〔2018〕1459號),以正式文件的形式,說明之前一直盛傳的戶用電價630政策,給531政策做了一個大補丁。
然而,還是有些人對這個政策存在一些疑問。
01
戶用項目登記與備案時間差問題
疑問:531之前在供電局登記、但531之后在發改委備案的戶用項目,電價如何執行?
1、問題的由來
為了簡化戶用的前期工作,在2013年下發的《關于印發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能新能〔2013〕433號)中提出:
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區域內建設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由當地電網企業直接登記并集中向當地能源主管部門備案。
因此,戶用項目的流程是:自然人到縣級供電局做并網申請的登記,供電局統一到發改委備案的方式。如下圖所示。

就出現,用戶531之前在當地電網公司登記,電網公司531之后才到能源局備案的情況。
這類項目的電價到底如何執行?
2、問題的分析
個人認為,此類項目應享受跟531前備案一樣的補貼。理由有三個:
理由一:文件原文中提出,納入補貼的不僅是“已備案”,還有“開工建設”
發改委的文件都是非常嚴謹的,我們仔細讀一下文件就清楚了。文件原文是這樣的:
今年5月31日(含)之前已備案、開工建設,且在今年6月30日(含)之前并網投運的合法合規的戶用自然人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納入國家認可規模管理范圍,標桿上網電價和度電補貼標準保持不變。
文件中,強調了兩種情況是有效的“已備案、開工建設”,而不僅僅是“已備案”。
因此,個人認為,對于531之前,已經在當地電網公司進行登記并且開工的項目,應該也應該享受補助,執行跟531之前并網項目相同的電價。
理由二:之前有文件強調不能停止(代)備案工作
2018年6月19日,國家能源局綜合司下發的《關于做好光伏發電相關工作的緊急通知》(國能綜通新能〔2018〕93號)中強調:
一、各地、各電網企業應依法依規繼續做好光伏發電項目并網、(代)備案和地方補貼墊付等工作,不得以項目未納入國家補貼建設規模范圍為由擅自停止。
531政策之后,要求各地的發改部門應該繼續給光伏項目做好(代)備案工作,而沒有禁止備案。
對于戶用的業主來說,在電網公司登記后,就等同于備案,他們的工作就完成了;至于電網公司到能源局備案,那屬于不同管理部門的內部銜接的工作,與戶用業主無關,他們也無能為力。
因此,不可能將由于管理部門內部的工作時間造成的影響,算到老百姓頭上。
理由三:三部委出臺該文件的初心是解決問題的!
個人認為,三部委出臺該文件的初心是幫助大家解決531政策帶來問題的!
531新政已經過去4個多月,三部委還能克服各種困難,出臺這樣的利好政策,其本意一定是為廣大的光伏投資業主著想,避免由于國家的政策造成群眾之間的矛盾。(之前,已經有很多老百姓由于不理解政策,圍攻當地的戶用光伏經銷商,嚴重的甚至發生械斗;也有很多人到戶用光伏企業門口拉橫幅,給企業帶來很大的困擾)
因此,對于這類已經在管理部門(當地電網公司)做過登記(等同于備案)、已經開工的戶用光伏項目,國家的初心也應該是盡量避免老百姓損失,給他們解決實際問題。
綜上所述,個人認為,531之前在供電局登記、但531之后在發改委備案的戶用項目,納入國家認可規模管理范圍,標桿上網電價和度電補貼標準保持不變。
當然,上述問題僅代表個人的理解。
02
不同情況項目,執行的上網電價
結合發改委的文件,不同類型的光伏項目,電價執行情況如下表所示。

1、能夠享受2017年上網電價(0.65、0.75、0.85)的項目類型包括:獲得2017年及之前年度規模指標,且在2018年630前并網的普通地面電站項目。
2、能夠享受2018年上半年的上網電價(0.55、0.65、0.75)的項目類型包括:
1)531之前備案、630之前并網的戶用項目
2)531之前備案、531之前并網的工商業分布式項目
3、能夠享受2018年下半年的上網電價(0.5、0.6、0.7)的項目類型包括:
獲得2017年及之前年度規模指標,且在2018年630后、1230之前并網的普通地面電站項目。
4、無法獲得補貼的項目類型包括:
1)戶用項目:531之后備案的;或者雖然531之后備案,但630后并網的。
2)工商業分布式:531之后備案,或者531之后并網的;
3)普通地面電站:未獲得規模指標的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