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扶貧開發辦公室印發了《河北省光伏扶貧收益分配實施辦法》(冀扶辦〔2018〕74號),提出了企業投資建設集中式扶貧電站、政府全額投資建設村級扶貧電站和政府全額投資建設戶用屋頂分布式光伏扶貧電站三種方式。與今年3月國家能源局、國務院扶貧辦聯合印發的《光伏扶貧電站管理辦法》(國能發新能〔2018〕29號)相比,無疑讓光伏企業看到了更多參與機會。

河北省扶貧辦提出的三種方式為:1企業按照全部規模扶貧模式建設的集中式光伏扶貧電站,產權歸投資企業所有,按照戶均不超過30KW標準,根據幫扶貧困戶數量確定建設規模,保障每戶通過光伏扶貧項目每年增加收入不少于3000元,持續獲益20年。2由政府全額投資建設的村級光伏扶貧電站,產權歸村集體所有(可由多個村集體按比例共同持有),規模標準為每戶不超過7KW,原則上單體規模應在300KW以下,具備就近接入條件的可放寬至500KW。3由扶貧資金投資建設的戶用屋頂分布式光伏扶貧電站,產權歸建檔立卡貧困戶或村集體所有。

第三類沒有明確限制規模,應該同樣是每戶不超過7KW。但從索比光伏網此前進行的扶貧調研來看,很多貧困戶的房屋質量比較差,居住面積較小,不一定具備7KW屋頂分布式光伏項目的安裝條件,因此,預計此類扶貧項目的規模不會太大。

從國家相關政策來看,企業投資的光伏扶貧電站無法享受電價穩定不降低、優先調度不限電、優先發放可再生能源補貼等福利,需要與其他地面電站和工商業分布式項目一起,排隊等待進入補貼目錄,絕對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如果要企業一方面及時向貧困戶發放收入,一方面承擔資金、土地、稅費、限電等壓力,則會打消很多人的參與積極性,影響扶貧效果。最終如何落實,就要看河北省扶貧辦和相關企業的溝通了。

以下是相關政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