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制定儲能峰谷分時電價政策,適當降低儲能谷段電價,擴大現行工商業峰谷價差,引導用戶錯峰用電,鼓勵利用現代信息、車聯網等技術為電動汽車提供儲能服務,促進儲能有序發展。開展電力需求側響應市場試點,按每響應1千瓦負荷最高不超過30元予以補償,鼓勵電力用戶和售電公司積極申報,促進用電高峰負荷降低或推移。
2025年底前,對執行兩部制電價的污水處理企業用電、電動汽車集中式充換電設施用電、港口岸電運營商用電免收需量(容量)電費。支持海水淡化項目發展,2020年底前繼續執行現行電價政策,2021-2025年執行兩部制電價的項目免收需量(容量)電費。實施電能替代獎勵政策,電動公交汽車集中式充換電設施每使用1千瓦時谷段電量,給予1.3千瓦時谷段電量獎勵,獎勵電量用于抵扣峰段(優先)和平段電量,降低電動公交汽車用電成本。
以下為政策原文:
關于創新和完善促進綠色發展價格機制的實施意見(魯發改價格
〔2018〕1428號)
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
為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深入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更大力度發揮價格機制作用,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加快生態山東、美麗山東建設,服務促進新舊動能轉換,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創新和完善促進綠色發展價格機制的意見》(發改價格規〔2018〕943號),緊密結合山東實際,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牢固樹立和落實新發展理念,按照高質量發展要求,堅持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堅持源頭防控,堅持調整產業結構、能源結構,堅持“四減四增”,加快建立健全能夠充分反映市場供求和資源稀缺程度、體現生態價值和環境損害成本的資源環境價格機制,完善有利于綠色發展的價格政策,將生態環境成本納入經濟運行成本,撬動更多社會資本進入生態環境保護領域,促進資源節約、生態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為推動我省形成綠色發展空間格局、產業結構、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不斷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優美生態環境需要,加快新時代現代化強省建設提供堅實支撐。
(二)基本原則
——堅持問題導向。重點針對損害群眾健康的突出環境問題,緊扣打贏藍天保衛戰、城市黑臭水體治理、農業農村污染治理等標志性戰役,著力創新和完善污水垃圾處理、節水節能、大氣污染治理等重點領域的價格形成機制,理順利益責任關系,引導市場,匯聚資源,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
——堅持污染者付費。按照污染者使用者付費、保護者節約者受益的原則,創新資源環境價格機制,實現生態環境成本內部化,抑制不合理資源消費,鼓勵增加生態產品供給,使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成為市場主體的內生動力。
——堅持激勵約束并重。針對城鄉、區域、行業、不同主體實際,在價格手段可以發揮作用的領域和環節,健全價格激勵和約束機制,使節約能源資源與保護生態環境成為單位、家庭、個人的自覺行動,形成共建共享生態文明的良好局面。
——堅持因地分類施策。支持各地結合本地資源稟賦條件、污染防治形勢、產業結構特點,以及社會承受能力等,研究制定符合綠色發展要求的具體價格政策;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制定基于更嚴格環保標準的價格政策,更好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綠色發展。
(三)主要目標
到2020年,有利于綠色發展的價格機制、價格政策體系基本形成,促進資源節約和生態環境成本內部化的作用明顯增強;到2025年,適應綠色發展要求的價格機制更加完善,并落實到全社會各方面各環節。
二、完善污水處理收費政策
(一)建立城鎮污水處理費動態調整機制。按照補償污水處理和污泥處置設施運營成本(不含污水收集和輸送管網建設運營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則,在成本監審的基礎上,綜合考慮當地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成本和企業、居民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和調整污水處理費標準。建立實施定期評估和動態調整制度,原則上污水處理費標準每三年校核調整一次,力爭2020年底前全省實現城市污水處理費標準與污水處理服務費標準大體相當;具備污水集中處理條件的建制鎮全面建立污水處理收費制度,并同步開征污水處理費。
(二)建立企業污水排放差別化收費機制。強化“多污染者多付費”的政策導向,以污水處理、污泥處置、污染物去除量和處理排放標準等為主要成本參數,對入網工業企業的污水處理,根據“高污染高收費、低污染低收費”的原則,按照主要污染物種類、濃度、環保信用評級等,分類分檔制定差別化收費標準,促進企業污水預處理和污染物減排。各地可因地制宜確定差別化收費的主要污染物種類,合理設置污染物濃度分檔和差價標準,有條件的地區可探索多種污染物差別化收費政策。各類開發區、工業園區可實行“一園一策”,率先推行差別化收費政策。建立與污水處理標準相協調的收費機制,區分“一級A”、“一級B”或更嚴格的污水處理排放標準,相應提高污水處理收費標準;水源地保護區、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區、水污染嚴重地區和敏感區域、特別是劣V類水體及城市黑臭水體的污染源所在地,要實行更嚴格的污水處理排放標準,制定更高的污水處理費標準。
(三)探索建立污水處理農戶付費制度。對已建成(或已立項核準修建)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鄉村,區分村民生活和非村民生活兩類,逐步推行污水處理收費政策。村民生活污水處理收費標準可按照不低于污水集中處理運行維護成本水平制定,非村民生活污水處理收費標準可按照污水集中處理全成本或微利水平制定。鄉村有工業企業達標排放污水的,要單獨制定污水處理收費標準。具體污水處理農戶付費標準,由各市、縣價格主管部門綜合考慮村集體經濟狀況、農戶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
(四)建立健全城鎮污水處理服務費市場化形成機制。推動通過招投標等市場競爭方式,以污水處理和污泥處置成本、污水總量、污染物去除量、經營期限等為主要參數,形成污水處理服務費標準。鼓勵將城鄉不同區域、規模、盈利水平的污水處理項目打包招投標,促進城市、建制鎮和農村污水處理均衡發展。建立污水處理服務費收支定期報告制度,污水處理企業應于每年3月底前,向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報告上年度污水處理服務費收支狀況,為完善污水處理收費標準提供參考。
三、健全固體廢物處理收費機制
(一)建立健全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機制。加快完善和落實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按照補償收集、運輸和處置等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則,兼顧社會承受能力,嚴格履行定價成本監審和價格聽證程序,科學制定和調整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標準。2020年底前,全省縣級以上城市及建制鎮全面建立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并將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標準調整到位。鼓勵各地創新垃圾處理收費模式,提高收繳率。鼓勵各地制定促進垃圾協同處理的綜合性配套政策,支持水泥、有機肥等企業參與垃圾資源化利用。
(二)完善城鎮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化激勵機制。積極推進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方式改革,遵循有利于垃圾減量、計費簡便、易于收取的原則,逐步推行非居民用戶垃圾計量收費,并結合垃圾分類的推進,實行混合垃圾收費標準高于分類垃圾的差別化收費政策;對具備條件的居民用戶,實行計量收費和差別化收費,加快推進垃圾分類。鼓勵城鎮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市場化運營,已經形成充分競爭的環節,實行雙方協商定價。
(三)探索建立農村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在已實行垃圾處理制度的農村地區,建立農村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原則上按照村民自治和一事一議方式管理,有條件的地方要積極探索建立市(縣)、鎮、村和農民合理分擔垃圾處理費用的運行機制和模式。垃圾處理收費標準應當綜合考慮當地經濟發展水平、農戶承受能力、垃圾處理成本等因素合理確定,提高垃圾處理收費收繳率,促進鄉村環境改善。進一步完善和落實農林廢棄物發電價格政策,促進農民增收和農村垃圾減量化處理。
(四)完善危險廢物處置收費機制。綜合考慮區域內醫療機構總量和結構、醫療廢物實際產生量及處理總成本等因素,合理核定醫療廢物處置定額、定量收費標準,收費方式由醫療廢物處置單位和醫療機構協商確定;落實《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等規定,將醫療衛生機構向醫療廢物處置單位支付的醫療廢物處置費納入醫療服務成本,減輕醫療衛生機構尤其是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負擔。工業危險廢物和社會源危險廢物處置收費應按照補償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則,制定和調整危險廢物處置收費標準,在確保危險廢物收集、運輸、貯存、處置全流程監控以及違法違規行為可追溯的前提下,處置收費標準由雙方協商確定。
四、建立有利于節約用水的價格機制
(一)完善水利工程供水價格形成機制。根據水利工程供水分類,科學制定供水價格,農業用水價格逐步提高到補償運行維護成本的水平,工業、城鎮等非農業用水價格提高到微利水平,保障水利工程供水企業持續穩定運營。探索建立區域綜合水價制度,建立客水與當地水、地表水與地下水綜合成本價格的水價形成機制,合理制定長江水、黃河水等客水資源供水價格,提高地下水供水價格,促進水資源節約利用。
(二)深入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農業水價綜合改革項目區,要加快將農業水價提高到運行維護成本水平,有條件的市縣要提高到全成本水平;完成農業節水改造的地區,要充分利用節水騰出的空間合理提高農業水價。進一步完善落實農業灌溉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科學制定定額標準,合理確定分檔水量和加價標準,明確界定加價環節、計費周期、資金用途等,并同步建立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機制。各市要結合實際,積極探索開展試點,2020年底前,農田水利工程設施完善的缺水和地下水超采地區,以及新增高效節水灌溉項目區、國家現代農業產業園要率先完成改革任務。
(三)建立城鎮供水價格動態調整機制。建立充分反映供水成本、激勵提升供水質量的價格形成和動態調整機制,逐步將居民用水價格調整至不低于成本水平,非居民用水價格調整至補償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進一步拉大特種用水與非居民用水的價差,缺水地區二者比價原則上不低于3:1。適時完善居民階梯水價制度,在具備條件的農村(含鄉鎮駐地)開展村民生活用水階梯水價制度試點。
(四)全面推行城鎮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各地要結合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水資源稟賦條件和用戶承受能力等因素,對標先進企業,科學制定定額(計劃)標準、確定分檔水量和加價標準。2020年底前,各縣(區、市)全面建立并落實城鎮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計劃)累進加價制度。缺水地區要按照充分反映水資源稀缺程度的要求,從緊制定或修訂用水定額,提高加價標準。對“兩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產能嚴重過剩)等行業超定額用水量部分實行更高的加價標準,促進產業結構轉型升級。
(五)探索建立地下水有償使用制度。鼓勵各市、縣根據水資源稟賦條件、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確定地下水水源價格,利用價格杠桿限制地下水的過度開采。在鄉村自來水及農業灌溉用水中,探索建立有償使用制度,形成的收入主要用于當地節水設施改造。
(六)建立健全再生水價格體系。加快理順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比價關系,按照與自來水保持競爭優勢的原則合理確定再生水價格,推動園林綠化、道路清掃、消防等公共領域使用再生水。具備條件的可協商定價,探索實行累退價格機制。對有條件使用再生水的行業或用戶,各地應規定使用再生水的比例,對達不到比例要求而使用新水的可實行“懲罰性”水價。研究實施鼓勵性價格政策,促進鋼鐵、火電、化工、制漿造紙、印染等高耗水行業企業廢水深度處理回用。
五、健全促進節能環保的電價機制
(一)完善差別化電價政策。全面清理取消對高耗能行業的優待類電價以及其他各種不合理價格優惠政策。嚴格落實鐵合金、電石、燒堿、水泥、鋼鐵、黃磷、鋅冶煉等7個行業的差別電價政策,適時提高淘汰類和限制類企業用電(含市場化交易電量、自備電廠自用電量)加價標準,電解鋁、水泥、鋼鐵企業階梯電價二檔、三檔加價標準在現行基礎上每千瓦時分別再提高0.02元、0.05元,將煉化、焦化行業納入階梯電價制度實施范圍。結合全省部分縣(市、區)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分類綜合評價試點,探索建立基于單位產值能耗、污染物排放的差別化價格政策,適時對D類限制發展企業實施差別化電價、水價政策,推動清潔化改造,促進能效水平提高。
(二)完善峰谷電價形成機制。建立完善峰谷電價動態調整機制,運用價格信號引導電力削峰填谷。研究制定儲能峰谷分時電價政策,適當降低儲能谷段電價,擴大現行工商業峰谷價差,引導用戶錯峰用電,鼓勵利用現代信息、車聯網等技術為電動汽車提供儲能服務,促進儲能有序發展。開展電力需求側響應市場試點,按每響應1千瓦負荷最高不超過30元予以補償,鼓勵電力用戶和售電公司積極申報,促進用電高峰負荷降低或推移。建立中長期電力市場交易峰谷分時電價機制,鼓勵市場主體簽訂包含峰、谷、平時段價格和電量的交易合同;中長期電力市場實現分時交易前,交易電價按現行峰、平、谷電價比價計算,省級電網輸配電價(含線損和交叉補貼)與交易電價執行相同的峰谷分時電價政策。
(三)完善部分環保行業用電支持政策。2025年底前,對執行兩部制電價的污水處理企業用電、電動汽車集中式充換電設施用電、港口岸電運營商用電免收需量(容量)電費。支持海水淡化項目發展,2020年底前繼續執行現行電價政策,2021-2025年執行兩部制電價的項目免收需量(容量)電費。實施電能替代獎勵政策,電動公交汽車集中式充換電設施每使用1千瓦時谷段電量,給予1.3千瓦時谷段電量獎勵,獎勵電量用于抵扣峰段(優先)和平段電量,降低電動公交汽車用電成本。
六、狠抓政策落地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決策部署上來,提高政治站位,強化主體責任,增強發揮價格職能作用促進綠色發展的使命擔當。要積極會同有關部門抓緊研究具體實施方案,明確工作目標、職責分工和具體要求,扎實推進工作落實。進一步加強政策落實情況的跟蹤評估,找準痛點、難點、堵點,鼓勵先行先試,探索經驗,及時推廣和完善政策,以“釘釘子”的精神抓好落實。
(二)強化工作合力。推進綠色發展,需要全社會共同參與。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主動與相關部門加強協作,統籌運用價格、環保、財政、金融、投資、產業等政策措施,形成政策合力,共推綠色發展。牢固樹立落實綠色價格政策“一盤棋”思想,強化上下協同,形成全省各級價格主管部門齊抓共管、層層落實的工作合力。規范市場交易價格行為,強化價格信用體系建設,督促市場主體嚴格履行價格合約,不斷增強綠色價格政策的成效。
(三)兜住民生底線。正確處理推進綠色發展與保障群眾生活的關系,充分考慮社會承受能力尤其是低收入群體承受能力,完善并執行好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的聯動機制,采取有效措施,對沖價格調整對困難群眾生活的影響。
(四)注重宣傳引導。切實做好宣傳引導工作,將宣傳工作與政策制定放在同等重要位置,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實,及時宣傳政策實施新進展、新成效、新經驗,創新宣傳形式和手段,最大限度凝聚社會共識,提高執行促進綠色發展價格政策的積極性、主動性,推動全社會形成文明、節約、綠色、低碳的生產生活方式。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8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