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開發區(街道辦事處):
根據省、市文件精神,2016年10月1日,我縣印發了《嘉善縣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分布式光伏發電持續發展的實施意見》善政發〔2016〕132號,對居民家庭光伏建設作出了鼓勵政策和資金補助方面的規定。為進一步優化建設管理和市場秩序,現就加強居民家庭光伏建設管理通知如下:
一、按照“多規合一”的原則,“十三五”期間我縣居民家庭光伏建設要根據《嘉善縣村莊布點總體規劃》“1+X”布點模式進行有序建設,確保“十三五”期間全縣總體目標任務順利完成。
二、要有序推進居民家庭光伏建設,優先在已建成的城鎮新社區和農村新社區開展集中式開發建設,集聚區開發數量應達到相應規模,不鼓勵在集中布點之外的分散自然村落進行開發。同時,為確保電網安全,集中式居民家庭光伏應在供電公司項目前期咨詢通過后方可實施。
三、開展居民家庭光伏建設的企業,必須具備相關資質、符合有關要求。各鎮(街道)可自行選擇具備一定規模和實力的企業在本鎮(街道)區域內實施居民家庭光伏集中開發建設(建議每個鎮、街道控制在3-5家)。光伏企業憑與鎮(街道)簽訂的意向書,向發改部門申請備案,并向供電部門申請并網登記。后續安裝補貼按備案情況進行撥付,未經備案的企業建設家庭屋頂光伏工程不享受縣級財政補貼政策。
四、以市場化推進為主,通過全款出資、商業貸款、出讓屋頂、合同管理等建設模式,推動鎮村獨立住宅屋頂或庭院、新農村建房等既有建筑屋頂建設家庭光伏發電系統。
五、居民家庭光伏電站建設應與美麗鄉村建設相結合,按照“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的原則,保證建筑美觀。積極引導業主優化屋頂布局,既要有利于光伏組件安裝,又要在形狀、色彩等方面同建筑風格協調統一。鼓勵光伏產品生產商開發符合家庭屋頂特色的光伏產品。
六、自通知印發之日起,新增居民家庭光伏建設按新規定執行,具體以供電部門項目登記時間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