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布式光伏
2012年,國家電網公司印發了《分布式光伏發電并網方面相關意見和規定的通知》(國家電網辦〔2012〕1560號)對分布式光伏進行了闡述:
1)位于用戶附近;
2)所發電能就地利用;
3)以10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接入電網;
4)且單個并網點總裝機容量不超過6兆瓦的光伏發電項目。
2014年,國家能源局印發了《國家能源局關于進一步落實分布式光伏發電有關政策的通知》(國能新能〔2014〕406號)對分布式光伏進一步闡述:
1)在地面或利用農業大棚等無電力消費設施建設;
2)以35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接入電網(東北地區66千伏及以下);
3)單個項目容量不超過2萬千瓦(20MW);
4)所發電量主要在并網點變電臺區消納的光伏電站項目,納入分布式光伏發電規模指標管理,執行當地光伏電站標桿上網電價。
同年,國家電網公司印發《國家電網公司關于印發分布式電源并網服務管理規則的通知》(國家電網營銷〔2014〕174號):
1)1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接入,且單個并網點總裝機容量不超過6兆瓦的分布式電源;
2)35千伏電壓等級接入,年自發自用大于50%的分布式電源;或10千伏電壓等級接入且單個并網點總裝機容量超過6兆瓦,年自發自用電量大于50%的分布式電源;
3)接入點為公共連接點,發電量全部上網的發電項目,小水電,除第一、二類以外的分布式電源。
本著簡便高效原則做好并網服務,執行國家電網公司常規電源相關管理規定。
上述文件,對并網電壓及對應容量、消納比例進行了定義。并形成了目前一些思維定勢。
表1光伏標桿電價及補貼變化
二)分散式風電
國家能源局對分散式風電開發的通知早在2011年進行了下發,包含了:《國家能源局關于分散式接入風電開發的通知》(國能新能〔2011〕226號)《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分散式接入風電項目開發建設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能新能〔2011〕374號)《國家能源局關于加快推進分散式接入風電項目建設有關要求的通知》(國能發新能[2017]3號)《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分散式風電項目開發建設暫行管理辦法》(國能發新能[2018]30號)其中:國能發新能[2017]3號文件提出了提出分散式接入風電項目開發建設應按照“統籌規劃、分步實施、本地平衡、就近消納”的總體原則推進。
項目建設應嚴格滿足以下技術要求:
1)接入電壓等級:接入電壓等級應為35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如果接入35千伏以上電壓等級的變電站時,應接入35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的低壓側。
2)接入方式:充分利用電網現有變電站和配電系統,優先以T接或者π接的方式接入電網。
3)運行要求:在一個電網接入點接入的風電容量上限以不影響電網安全運行為前提,統籌考慮各電壓等級的接入總容量,鼓勵多點接入。嚴禁向110千伏(66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送電。
次年,國能發新能[2018]30號文件對接入電壓等級、接入方式、接入容量進一步放寬:
1)接入電壓等級:接入電壓等級應為110千伏及以下,并在110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內消納,不向110千伏的上一級電壓等級電網反送電;
2)接入方式:35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接入的分散式風電項目,應充分利用電網現有變電站和配電系統設施,優先以T或者π接的方式接入電網;110千伏(東北地區66千伏)電壓等級接入的分散式風電項目只能有1個并網點,且總容量不應超過50兆瓦;
3)接入容量:在一個并網點接入的風電容量上限以不影響電網安全運行為前提,統籌考慮各電壓等級的接入總容量。
三)分布式發電
2013年7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分布式發電管理暫行辦法》(發改能源〔2013〕1381號)中對分布式發電方式進行了定義,同時對項目建設和管理,電網接入、運行管理、補貼享受等進行了要求。本文通過整理,對比了該文件與1998年荷蘭的文件30041 ROYAL DECREE 2818/1998:表2政策對比表
可以看出:《分布式發電管理暫行辦法》涉及的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海洋能、地熱能等新能源發電的容量未做要求。同時對目前熱議的地熱能納入管理辦法
原文標題?:?國內分布式能源定義及電價政策演化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