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網友咨詢廣東省自然資源廳,自廣東省自然資源廳〔2023〕12號文頒布后,是否意味光伏方陣可租賃其他農用地建設,不需進行農轉建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廣東省自然資源廳對此進行了出答復。

以下為答復內容:

問:自然資辦發〔2023〕12號文頒布后,是否意味光伏方陣可租賃其他農用地建設,不需進行農轉建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

答復時間:

答復單位:廣東省自然資源廳

答復內容:

尊敬的網友,您好!根據《關于支持光伏發電產業發展規范用地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自然資辦發〔2023〕12號)規定,光伏方陣用地不得占用耕地,占用其他農用地的,應根據實際合理控制,節約集約用地,盡量避免對生態和農業生產造成影響。

光伏方陣用地不得改變地表形態,以第三次全國國土調查及后續開展的年度國土變更調查成果為底版,依法依規進行管理。實行用地備案,不需按非農建設用地審批。

光伏方陣用地允許以租賃等方式取得,用地單位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國有土地權利主體、當地鄉鎮政府簽訂用地與補償協議,報當地縣級自然資源和林草主管部門備案。

感謝您對我廳工作的支持!

(來源:廣東省自然資源廳)

廣東:租賃其他農用地建設光伏實行備案不需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