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巨潮資訊

全面注冊制之下,資本市場中的正義既不會遲到,亦不會缺席。

5月12日,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通告,對南京奧聯汽車電子電器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給予公開譴責處分,具體如下:

一、對南京奧聯汽車電子電器股份有限公司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

二、對南京奧聯汽車電子電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陳光水、時任總經理傅宗朝、代理總經理蔣飚、董事會秘書薛娟華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

三、對南京奧聯汽車電子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孫公司董事兼總經理、對外投資交易合作方胥明軍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

也許有人會有誤解,可能以為“公開譴責”只是監管部門的表態,就像外交中的公開譴責或日常生活中的譴責一樣。實際情況是,這是交易所層面對上市公司及相關當事人采取的相當嚴厲的紀律處分措施之一。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實施辦法(2022年修訂)》,深交所對上市公司采取的措施分為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兩大類,兩者可以單獨或者合并實施。

自律監管措施包括:

口頭警示、書面警示、約見談話、要求中介機構或者要求聘請中介機構核查并發表意見、要求限期改正、要求公開更正、澄清或說明、要求公開致歉、要求限期召開投資者說明會、要求上市公司董事會追償損失、對未按要求改正的證券發行人相關證券實施停牌、建議當事人更換董監高、暫停受理或者辦理相關業務、暫停適用信息披露直通車業務、限制交易、向相關主管部門出具監管建議函,等等。

紀律處分相比自律監管措施要“嚴厲”得多,主要包括:

(一)通報批評,即本所采取公開方式對當事人進行批評的紀律處分;

(二)公開譴責,即本所采取公開方式對當事人進行譴責的紀律處分;

(三)公開認定不適合擔任相關職務,即本所公開認定有關人員三年、五年、十年或者終身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紅籌公司信息披露境內代表等職務的紀律處分;

此外,還包括收取懲罰性違約金、暫停或取消交易權限,等等。

被“公開譴責”,對奧聯電子將會有何影響呢?

根據《上市公司證券發行注冊管理辦法》(2023 年2 月17 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2 次委務會議審議通過)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現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最近三年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上市公司不得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

這也就意味著,奧聯電子至少一年之內失去定向增發的資格。當然,后續如果董監高受到證監會行政處罰,這個期限將達到三年。

除此之外,最近3年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的個人不得被提名為該上市公司董事候選人,也不得擔任該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職位,也不得被提名為該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候選人。而且,最近3年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的不得成為股權激勵對象。

當然,以上只是在深交所層面的處分,實際結果可能更糟。證監會的立案調查還在進行中,投資者的維權也在路上。

今年2月23日,中國證監會向奧聯電子下發了《立案告知書》(證監立案字 0102023001 號)和《調查通知書》(證監調查字 0102023061 號),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奧聯電子立案調查。

2月14日,自趕碳號發布《奧聯電子請來了鈣鈦礦大神》一文、率先對胥明軍簡歷提出質疑,到今天已過去整整三個月。奧聯電子股價已經膝斬,投資者的維權行動也正在進行中。但此案所產生的影響,實際上已經遠遠超出一起涉嫌信披違法違規案件的本身。

這是全面注冊制改革以來第一案!

2月3日,深交所公布2022年紀律處分情況,深交所全年共針對各類違規主體作出紀律處分決定書265份,信息披露違規占比約39%,位列各類違法違規行為之首。從處分類型上,深交所對惡性違規和“首惡”適用嚴厲的公開譴責、公開認定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監高的數量大幅增加,懲戒力度加大。其中,公開譴責決定書107份,同比增長約58%,公開譴責397人次,同比增長約49%。

趕碳號認為,奧聯電子一案之所以引發高度關注,實際上是在全面注冊制時代,市場參與各方對于“充分貫徹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理念”、“營造良好市場生態”的關注,更是對于“打造一個規范、透明、開放、有活力、有韌性的資本市場”的共同期盼。END

附:

原文標題?:?深交所對奧聯電子及當事人公開譴責,其實是一種嚴厲的紀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