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發展改革委關于組織開展
2017年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補貼資金申報工作的通知
各區發展改革局、廣州開發區發展改革金融局、廣州供電局、各有關企業或居民個人:
為推動我市新興產業加快發展,根據市政府工作部署,按照《廣州市新興產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穗府辦規〔2017〕7號)及配套實施細則(穗發改規字〔2017〕3號,《廣州市新興產業發展補貼資金用于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管理實施細則》見附件1)要求,我委現組織開展2017年市新興產業發展資金項目申報工作,并已編制《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補貼資金申報指南》(見附件2),擬對符合條件的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予以支持。有關申報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請發電量補貼項目需于2016年6月30日前投產并網運行。對于初次享受發電量補貼項目,自并網之日起至2017年5月31日期間所發電量計算補貼金額;對于已享受發電量補貼項目,自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期間所發電量計算補貼金額。
二、請各有關企業和居民個人按《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補貼資金申報指南》要求編寫項目申報材料(一式兩份),于2017年6月30日前將申報材料報送項目所在各區發展改革局;請各區發展改革局對項目申報材料進行認真核實,并負責對其真實性予以確認,對審核通過的項目申報材料,區發展改革局填寫2017年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補貼資金申報匯總表(見附件3),于7月7日前將有關材料一并報送我委;請廣州供電局代為通知符合申報條件的居民個人。
本文附件材料電子版本可在市發展改革委網站下載。
專此
附件:
1.廣州市新興產業發展補貼資金用于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管理實施細則
2.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補貼資金申報指南
3.2017年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補貼資金申報匯總表
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7年6月14日
(聯系人:郭小姐;聯系電話:83123775)
附件1
廣州市新興產業發展補貼資金用于
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我市新興產業發展,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24號)精神,加快推進我市太陽能光伏發電的推廣應用,引導全社會樹立綠色低碳發展理念,調動全社會參與綠色能源體系建設的積極性,按照《廣州市新興產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穗府辦規〔2017〕7號)有關要求,特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我市新興產業發展資金中用于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補貼資金(以下簡稱光伏補貼資金)的申報、審批、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指在廣州市轄區內利用工業園區、企業廠房、物流倉儲基地、公共建筑以及居民住宅等建筑物屋頂、外立面或附屬空閑場地建設的光伏發電項目,以及利用具備條件的廢棄土地、荒山荒坡、農業大棚、灘涂、垃圾填埋場、魚塘、湖泊等場地建設的光伏發電項目。
第四條 光伏補貼資金使用遵循公開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財政局負責光伏補貼金的管理工作。其中,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受理光伏補貼資金申請、審核申報材料、核定補貼資金額度、編制資金安排計劃,會同市財政局下達補貼資金計劃;市財政局負責資金撥付、資金使用情況監督檢查等工作。
各區發展改革局、財政局作為項目主管單位,承擔項目和資金的監管責任。
第二章 支持范圍和條件
第六條 申請光伏補貼資金的項目,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已納入廣州市2014-2020年分布式光伏發電建設整體規模中的項目;
(二)項目已經驗收合格并投產;
(三)項目已并網或并網運行滿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