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支持江蘇省分布式光伏發電加快發展,規范分布式光伏發電并網管理,提高并網服務水平,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技術標準、國家電網公司《關于做好分布式光伏發電并網服務工作的意見(暫行)》、《關于促進分布式光伏發電并網管理工作的意見(暫行)》和《分布式光伏發電接入配電網相關技術規定(暫行)》,結合江蘇電網實際,按照一口對外、優化并網流程、簡化并網手續、提高服務效率的原則,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是指位于用戶附近,所發電能就地利用,以10(20)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接入電網,且單個并網點總裝機容量不超過6兆瓦的光伏發電項目。
第三條 以10(20)千伏以上電壓等級接入或以10(20)千伏電壓等級接入但需升壓送出的光伏發電項目、單個并網點總裝機容量6兆瓦以上的光伏發電項目,根據項目發電性質(公用電廠或企業自備電廠),按國家電網公司、省公司常規電源相關管理規定執行。
第四條 接入公共電網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接入系統工程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電網改造部分由省公司投資建設。接入用戶側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所涉及的工程由項目業主投資建設,接入引起的公共電網改造部分由供電公司投資建設。由省公司投資建設的部分,相應項目在年度10(20)千伏及以下配網項目中安排。工程涉及物資按現有的配網物資采購模式納入公司統一的物資招標平臺采購,優先考慮采用協議庫存采購方式。
第五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點的電能質量應符合國家標準,工程設計和施工應滿足《光伏發電站設計規范》和《光伏發電站施工規范》等國家標準。
第六條 建于用戶內部場所(即接入用戶側)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發電量可以全部上網、全部自用或自發自用余電上網,由用戶自行選擇,用戶不足電量由電網企業提供。上、下網電量分開結算,電價執行政府相關政策。分布式光伏電站自發自用電量部分的基金、附加,按政府相關政策執行。
第七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免收系統備用容量費。供電公司在并網申請受理、接入系統方案制訂、合同和協議簽署、并網驗收和并網調試全過程服務中,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章 管理原則
第八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管理工作必須全面踐行“四個服務”宗旨,認真貫徹國家法律法規、標準、規程和有關供電監管要求。
第九條 各供電公司應積極為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接入電網提供便利條件,為接入系統工程建設開辟綠色通道。建立有效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管理體系和協調機制,制訂光伏發電突發服務事件應急預案,落實服務質量監管和輿情監控,妥善、及時處置項目業主投訴事件。
第三章 管理職責
第一節 省公司職責
第十條 發展策劃部負責匯總并上報分布式光伏發電并網信息,并網信息包括接入前期、接入工程建設、合同及協議簽署、驗收、并網運行等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各階段的相關信息;負責指導地市公司簽訂全部發電量上網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購售電合同。
第十一條 營銷部(農電工作部)負責對各級供電公司工作實行服務監督、質量控制和管理考核;負責管轄范圍內分布式光伏發電并網咨詢服務工作開展情況的監督、檢查、統計和分析工作。
第十二條 運維檢修部負責明確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接網涉及的電網工程項目管理要求;負責制訂和完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接入技術標準或規定;負責制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所涉及接入工程管理辦法;負責制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相關的配電網運行管理規定。
第十三條 財務資產部負責制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上網電量結算操作辦法;負責分布式光伏發電上網電費的支付。
第十四條 經濟法律部負責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購售電合同、調度并網協議的法律指導。
第十五條 調度控制中心負責指導地市公司調度控制中心開展并網調度協議簽訂工作。
第十六條 電力交易中心負責審核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上網電量及電量結算。
第十七條 省公司經研院負責指導地市公司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接入系統方案編制工作;負責指導地市公司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驗收。
第十八條 省供電服務中心負責收集、整理、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涉及的政策法規、標準制度信息,建立并及時更新知識庫、95598服務網站;負責受理分布式光伏發電并網項目的各類咨詢;負責服務質量、輿情收集和上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