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編報光伏發電扶貧實施方案的通知

有關旗縣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委辦局:

根據國家發改委等5部門《關于實施光伏發電扶貧工作的意見》(發改能源〔2016〕621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光伏扶貧工作的意見》(內政發〔2016〕108號),《國家能源局綜合司國務院扶貧辦行政人事司關于印發光伏扶貧實施方案編制大綱的通知》(國能綜新能〔2016〕280號)精神,按照我市光伏發電扶貧建設計劃,由有關旗縣區編制本地區光伏發電扶貧實施方案,于6月23日前報市發改委,并抄送市扶貧辦。為做好方案編制工作,確保通過國家評審,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有關旗縣區政府是實施光伏扶貧工程的責任主體,負責光伏扶貧工作的管理和監督。要盡快成立光伏發電扶貧工作領導小組,并將成立文件抄送市發改委、扶貧辦。要嚴格按照自治區扶貧部門確定的扶貧對象開展光伏扶貧工程,確保扶貧資金及時、準確到位,按時保質保量完成本地區光伏扶貧任務。

二、項目法人公司必須由旗縣區政府的投融資主體與社會投資企業合資組建,并在工商部門注冊登記。項目法人公司注冊資本不低于項目總投資的20%,旗縣區政府的投融資主體占股不低于50%。旗縣區政府投融資主體要出具出資證明文件。

三、為充分發揮規模效益,全市光伏扶貧發電項目全部采用地面集中式,建設規模應盡可能集中。

四、旗縣區政府在上報實施方案時要出具光伏發電扶貧兜底承諾函,在承諾函中明確一旦光伏發電扶貧項目的扶貧收益不能足額發放時,由本旗縣區財政安排專項資金補足,確保項目對應的貧困戶每戶每年光伏扶貧收益不低于3000元。

五、實施方案中要附有當地國土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內或在年內可以調整規劃的文件,當地電網企業出具項目接入技術上原則可行的文件。

六、光伏發電扶貧項目自項目建成發電之日起持續扶貧20年。項目的基本電費收入和補貼收入由電網公司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撥付。

附件:赤峰市光伏發電扶貧建設計劃

2017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