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國土資源部、國務院扶貧辦、國家能源局聯合印發出臺《關于支持光伏扶貧和規范光伏發電產業用地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關于光伏發電用地相關政策規定終于有據可循。

根據《意見》內容要求,不同項目類型的光伏用地應分別按相應規定執行使用。此次頒布的文件主要明確了光伏扶貧項目及利用農用地復合建設的光伏發電站項目的用地政策,其余光伏用地仍須嚴格執行國土資規【2015】5號文的規定。

以下為原文件(文字版見文章末尾):

《意見》基本按照前期發布的征求意見稿作進一步確定,其中要求,光伏發電規劃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相關規劃,可以利用未利用地的,不得占用農用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以任何方式占用永久基本農田。使用未利用地的,光伏方陣用地部分可按原地類認定,不改變土地用途,用地允許以租賃等方式取得。

對于光伏扶貧項目,光伏方陣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的,在不破壞農業生產條件的前提下,可不改變原用地性質,場內道路用地可按農村道路用地管理。

在光伏復合項目用地管理中,由省級能源、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商同級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本地區光伏復合項目建設要求以及認定標準,對于符合要求的項目利用農用地布設的光伏方陣可不改變原用地性質。

根據該文件可以看出,光伏扶貧項目中對永久基本農田之外的用地要求有所放松;而在復合項目用地中,地方主管部門的主動權明顯增加,也間接為光伏+項目的用地提供了商榷空間,但值得注意的是,地方政府的態度在其中至關重要。

日前,天津曾出臺政策要求即日起各區規劃(分)局在全市范圍內,不得審批獨立占地的各類光伏發電設施,確需建設的,應當結合建(構)筑物設置,這幾乎就從用地政策上全面禁止了光伏電站在天津市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