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價局印發文件,進一步完善峰谷分時電價政策。文件規定,從2018年1月1日起,下調高峰(含7-9月)時段電價上浮幅度2個百分點。將高峰時段電價上浮幅度由55%下調為53%,其中7-9月份上浮幅度由65%下調為63%。低谷時段電價下浮幅度保持不變。

各市、縣物價局(發展改革委),省電力公司:

為貫徹落實《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的通知》(皖政辦〔2017〕43號)精神,降低企業用電成本,促進實體經濟發展,經研究,決定進一步完善我省峰谷分時電價政策?,F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從2018年1月1日起,下調高峰(含7-9月份)時段電價上浮幅度2個百分點。將高峰時段電價上浮幅度由55%下調為53%,其中7-9月份上浮幅度由65%下調為63%。低谷時段電價下浮幅度41%保持不變。

二、調整范圍包括大工業、一般工商業及其他用電類別。

三、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我省化肥生產企業同步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

四、建立峰谷分時電價執行情況月度報告制度。省電力公司應按月將各級供電公司各電壓等級、各類用戶峰平谷時段電量、收入等情況進行匯總,每月20日前一并報送省物價局。

附件:安徽省電網峰谷分時電價表

安徽省物價局

2017年12月 27日

安徽省電網峰谷分時電價表

變動 | 2018年安徽省峰谷分時電價調整

注:電熱鍋爐,冰(水)蓄冷空調用電在一般工商業及其他用電基礎上:7、8、9月每千瓦時下浮0.5039元,其他月份每千瓦時下浮0.4737元,平段每千瓦時下浮0.307元,低谷每千瓦時下浮0.1828元。

來源:能見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