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淑娟? ? ?來源:智匯光伏

土地問題一直是困擾光伏電站投資企業的大問題。尤其是對中東部光伏電站的投資者,土地稅費該如何收?對項目收益影響巨大。要厘清這個問題,大致邏輯是:

土地稅費該如何收→項目是否改變土地性質→采用何種認定標準

根據國家文件,符合省里標準的光伏復合項目可以按照不改變原用地性質認定,不需要繳納相關土地費用。

首先,什么樣的項目屬于未改變土地性質呢?要說清楚這一問題,就要參考以下幾個相關文件。

一、國土部門關于土地費用的相關政策文件

2015年9月,國土資源部等六部門聯合下發的《關于支持新產業新業態發展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用地的意見》(國土資規〔2015〕5號)曾經明確:

光伏、風力發電等項目

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對不占壓土地、不改變地表形態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類認定,不改變土地用途,在年度土地變更調查時作出標注,用地允許以租賃等方式取得,雙方簽訂好補償協議,用地報當地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備案;對項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應依法按建設用地辦理手續。

對建設占用農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應按建設用地管理。

此政策出臺以后,東部大量農光互補電站面臨被征收高額土地費用的問題!

? ? ? ?隨著光伏扶貧工作力度不斷加大,光伏發電產業持續發展,對用地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為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2017年10月,國土資源部、國務院扶貧辦、國家能源局日前聯合印發《關于支持光伏扶貧和規范光伏發電產業用地的意見》(國土資規〔2017〕8號),文件提出:

除本文件確定的光伏扶貧項目及利用農用地復合建設的光伏發電站項目(以下簡稱光伏復合項目)外,其他光伏發電站項目用地應嚴格執行國土資規〔2015〕5號文件規定。

對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開展光伏復合項目建設的,省級能源、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商同級有關部門,在保障農用地可持續利用的前提下,研究提出本地區光伏復合項目建設要求(含光伏方陣架設高度)、認定標準,并明確監管措施,避免對農業生產造成影響。其中對于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布設光伏方陣的情形,應當從嚴提出要求,除樁基用地外,嚴禁硬化地面、破壞耕作層,嚴禁拋荒、撂荒。

對于符合本地區光伏復合項目建設要求和認定標準的項目,變電站及運行管理中心、集電線路桿塔基礎用地按建設用地管理,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場內道路用地可按農村道路用地管理;利用農用地布設的光伏方陣可不改變原用地性質;采用直埋電纜方式敷設的集電線路用地,實行與項目光伏方陣用地同樣的管理方式。

簡而言之:符合地方標準的光伏復合項目可以按照不改變原用地性質認定,不需要繳納相關土地費用。該標準由各省政府制定。

? ? ? ?二、各省光伏復合用地的標準

如前文所述,符合省里標準的光伏復合項目可以按照不改變原用地性質認定,不需要繳納相關土地費用。那各省的標準都是什么?本文總結了幾個省份的標準。

1、天津市

2017年12月11日,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津市發改委聯合發布《關于規范光伏發電產業用地管理的通知》,文件指出:

對光伏復合項目,光伏方陣架設在一般耕地或其他農用地上的,光伏組件最低沿應高于地面2.5米,應高于最低水位0.6米;樁基間列間距大于4米,行間距應大于6.5米”

? ? ? ?2、山東省

2018年7月25日,山東省國土廳、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 、發改委聯合發布《關于保障和規范光伏發電產業項目用地管理的通知》(魯國土資規〔2018〕4號),文件提出

(二)光伏復合發電項目。光伏復合發電項目包括農光互補、漁光互補發電項目等。對于光伏方陣設施布設在農用地上的,在對土地不形成實際壓占、不改變地表形態、不影響農業生產的前提下,可按原地類認定,不改變土地用途。原則上,光伏方陣布設在農用地上的,組件最低沿應高于地面2.5米,樁基列間距應大于4米、行間距應大于10米,除樁基用地外,嚴禁硬化地面、破壞耕作層,嚴禁拋荒、撂荒。場內道路用地可按農村道路管理,寬度不得超過4米;光伏方陣布設在水面上的,組件最低沿應高于最高水位0.6米。采用直埋電纜方式敷設集電線路用地,可按原地類、原用途管理。項目動工建設前,由項目單位編制土地復合利用方案,報當地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備案。光伏復合項目的變電站及運行管理中心、集電線路桿塔基礎設施用地,按建設用地管理,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 ? ? ?3、浙江省

2018年5月,浙江發改委《關于進一步促進浙江省地面光伏電站健康發展的通知》,文件提出:

允許使用條件較差的一般農用地,主要包括常年棄耕且土地等級較低的耕地和新開墾水土條件較差的坡耕地等建設復合地面光伏電站。

占用小于10萬立方米坑塘水面建設不屬于復合光伏電站項目的,按規定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復合光伏發電站項目用地中按農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除樁基用地外,不得破壞地面和耕作層,否則依法應當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新建復合地面光伏電站光伏組件安裝高度最低處不低于2米,方陣前后陣列中心間距原則上不少于7米,光伏方陣下方可進行機械化農作物耕作。

? ? ? ?4、廣西省

2018年6月,廣西能源局、國土資源廳聯合下發《關于規范我區光伏發電站用地管理的通知》,文件提出:

1、農光或林光互補項目。鼓勵在既有農林業設施、或養殖大棚上敷設光伏組件,在大棚下面開展農業、苗圃或養殖。農光互補項目的光伏組件最低沿應高于地面2.5米,樁基間距大于4米,行間距應大于6米。

2、漁光互補項目。漁光互補項目應在已有的水庫水面、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或坑塘水面上建設或者通過改造后建設光伏發電項目,嚴禁在農用地上挖塘建設光伏發電項目。漁光互補項目(不含漂浮式光伏發電項目)的光伏組件最低沿應高于最高水位0.6米。

? ? ? ?5、內蒙古自治區

2017年12月,內蒙古財政廳、地方稅務局聯合發布《關于明確光伏發電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適用問題的通知》,文件提出:

1、對光伏發電企業廠區(包括生產、辦公及生活區,下同)內歷史遺址、過境高壓傳輸線、泄洪渠、水壩等無法實際占用的土地,不征收土地使用稅。

2、對光伏發電企業用地,如果土地性質屬于農用地或未利用地,且被實際用于種養殖、水土保持、植被恢復、荒漠化治理、鹽堿化治理工作的,可按條例中“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

3、對光伏發電企業的光伏板陣列基座、升壓站、變電站、廠區道路等生產用地,以及辦公用地、生活用地,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

4、對光伏發電企業已辦理土地使用權屬證書的土地,按相關規定據實征收土地使用稅。

? ? ? ?6、寧夏自治區

2018年2月27日,寧夏自治區發改委、國土廳關聯合發布《關于規范光伏發電產業發展有關事項的通知》(寧發改能源(發展)〔2018〕118號),文件提出:

(二)光伏復合項目:是指對農用地進行復合利用的光伏發電項目,包括農光互補、漁光互補、牧光互補及其他“光伏+”模式的光伏復合項目。地面光伏復合項目電池板組件最低沿須高于地面1.5米。

? ? ? ?7、西藏自治區

2018年4月4日,西藏自治區能源局、國土廳關聯合發布《西藏紙質去光伏符合項目建設要求和認定標準(暫行)的通知》(藏能源(發展)〔2018〕43號),文件提出:

支架高度應根據地表植被的生長成熟高度和光伏項目建設方案科學合理確定。牧光互補項目太陽能板底端不低于1.5米;農光互補項目太陽能板底端不低于2.1米;林光互補項目光伏支架不得低于所種植樹木最高點1米以上,且不得影響樹木生長;漁光互補項目只能在水面上建設,組件底端不低于水面0.6米。受地形限制的,高度非達標支架不得超過全部支架總量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