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門、直屬事業機構,各工業園區管委會,職業技術學院,大柳塔鎮級小城市綜合改革試驗區:

《神木市村級光伏扶貧電站收益分配指導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神木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9月27日

  神木市村級光伏扶貧電站收益分配指導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村級光伏扶貧電站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建立利益聯結和帶貧減貧長效機制,保障光伏電站收益用于貧困人口脫貧及村集體經濟發展,根據國務院扶貧辦《村級光伏扶貧電站收益分配管理辦法》和省市相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神木市境內所有村級光伏扶貧電站。

第三條村級光伏扶貧電站資產確權給村集體,聯村扶貧電站資產按比例確權至各村集體。

第四條村級光伏扶貧電站運維費用的確定,在運維公司測算的基礎上,委托第三方中介機構評估,報市扶貧領導小組確定。

第五條村級光伏扶貧電站的發電收益(除運維管理費用外)全部用于村集體經濟發展、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服務完善提升、產業發展、貧困戶幫扶等。

第六條村級光伏扶貧電站的發電收益,由村委會每年制定收益分配使用計劃,提交村民代表大會通過后上報鎮(辦)政府審核批準,并報市扶貧辦備案。收益分配使用計劃向村民公示,作為實施收益分配的依據。村委會根據分配使用計劃對年度實際發電收益進行分配,并在年底公告收益分配使用結果。

第七條村級光伏扶貧電站收益分配和使用統一設立賬簿和科目,分村建立臺賬,做到透明公開。村級光伏扶貧電站納入全國扶貧開發信息系統光伏扶貧子系統,市扶貧辦通過系統對村級光伏扶貧電站收益分配實施動態監測,各鎮(辦)人民政府對資金使用實行全過程監督和管理。市審計局按年度開展專項審計工作。

第八條因不可抗力和政策等原因,導致運維管理費用增減和收益的變化,報市扶貧領導小組會議審定。

第九條本辦法由市發改局商扶貧辦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