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一張《村級光伏電站責任安全責任狀》在光伏圈里展開了熱議。據了解,這張狀子出自湖北某縣,凡是在該縣承包建設了村級光伏扶貧電站的承包責任方都要簽署這份“從天而降”的協議狀子。

據悉,這份狀子是近日才要求簽署的,責任期限是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該縣一位承包方透露,整個縣里的村級扶貧項目涉及有去年建設的,也有今年建設的。他認為,電站承包方沒必要再簽署這份協議了,因為此前已經與村里簽了運維協議。
他進一步補充說,實際上,很多業主村在運維費用內又拿走了部分錢,用來安排自己村里的人負責電站的日常清掃、除草等運維工作。從《村級光伏電站責任安全責任狀》的內容看,這無形增加了責任界定的矛盾。
據介紹,除了村里和承包建設企業簽署責任狀之外,鎮政府和供電所、村里分別也要簽署。
一些業界人士認為,光伏扶貧管理越來越嚴格,責任越來越明確,也體現了國家對扶貧工作的高度重視,狠抓扶貧工作的落實、確保扶貧工作出實效。不過,也有一些認為,很多電站事故都是客觀原因造成,這不能追責到承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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