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十多年里,筆者一直在光伏行業從事財務相關工作,我今年最直接的感受,就是光伏企業面臨的巨大經營壓力。應黑鷹光伏之邀寫本篇文章的目的,就是要結合光伏企業的實際壓力,旗幟鮮明地提出這樣一個觀點:
光伏減稅勢在必行!
我相信很多光伏人對這個行業都是充滿感情的。即使行業也歷經波折,也被人誤解甚至“污名化”,但不可否認的是,它帶來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為實現巴黎氣候承諾發揮的作用,乃至比肩高鐵的國際聲譽已是廣為人知,在此就不贅述了。
前段時間看到一家財經媒體記者提出這樣的疑問:德意志銀行去年就公布了,80%的國家和地區已經實現平價上網,但作為全球最大的光伏制造與應用市場卻還沒法實現平價上網。到底為什么?
答案早就有了,行業專家王斯成老師稱之為光伏行業的“五座大山”,說白了,非技術成本還是太高。土地稅費、并網工程、融資成本高、各種中間費,這些費用很大程度“吞噬”了成本下降和效率提升所產生的正向效果。
特別是在稅收方面,光伏一定時期以來背負了沉重的稅費負擔,產業鏈各環節都被全額征收各項稅費,主要包括:
25%的企業所得稅、16%的增值稅及其附加,還有海域使用費、土地使用稅、印花稅、房產稅等多項稅費。僅從光伏發電端來看,每度電負擔的稅費就已經達到1毛3分到1毛7分。如果再考慮社保因素,稅費將更加驚人。
各類稅費成本居高不下已成為影響光伏產業健康發展,是導致光伏發電需要價格補貼的最重要原因之一,也極大削弱了行業企業的風險抗衡能力,以致于外部環境的瞬間變化(如531政策)都可能給行業企業帶來生死存亡的致命危機。

當然,今年以來,在黨中央、國務院持續優化營商環境和減稅降費的總體部署下,一系列減稅降費政策相繼出臺并有效實施,一定程度上減輕了企業稅費負擔。而在11月1日民營企業座談會后,國家稅務總局也立即做出反應,安排調研光伏行業,充分了解行業在納稅方面遇到的困難和壓力,切實解決企業實際存在的問題,有效支持行業發展。但就目前光伏企業經營層面實際情況來分析,筆者認為,減稅降費政策缺乏明確的產業傾斜導向,不利于產業宏觀調控作用的有效發揮;或者說一批理應予以鼓勵和扶持發展的重點產業,比如光伏行業并沒有得到政策層面的惠顧。

因此筆者建議,在光伏行業綜合稅費負擔仍顯沉重的當前形勢下,國家制度層面應盡快出臺具有產業針對性、持續性的減稅降費政策及優惠扶持政策。
按照2018年全國光伏發電預計累計裝機規模(180GW)測算,年均稅費成本在281至367億元之間,占2018年全國一般公共預算收入規模183177億元的比例僅為0.15%至0.20%,對財政收入的影響微乎其微。
基于上述內容,筆者結合行業做以下分析,并根據實際情況提出自己建議;歡迎大家一起探討交流。

目前,根據現行上網電價結合光伏發電項目數據平均測算得出,企業實際繳納的度電增值稅達到6分到8分。此外,企業獲得貸款后,利息成本要全額負擔增值稅且不能抵扣,作為成本很大占比的利息完全不能抵扣增值稅,進一步加重了光伏企業的稅費負擔。
基于此,國家制定了相關政策,旨在減輕光伏企業的現實稅負壓力。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于2013年9月制發了《關于光伏發電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66號),對光伏發電收入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2016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又延續了這一政策,執行時間至2018年12月31日截止。
對此項政策,部分媒體解讀為是光伏行業的一大利好消息,但仔細分析實則不然。
由于光伏電站前期投資大,投資回報期長,設計系統壽命25年,要靠多年的發電銷售收入逐步收回投資。從財務角度看,一般光伏電站的進項稅額需5至6年才能抵扣完,才可能繳納增值稅。但我國光伏發電從2013年起才開始真正成規模態勢發展,2014到2017年是發展的高速期。由此看來,只有極少數經營很好的企業,才可能在2018年前享受此優惠政策,大多數企業無法切實享受。因此,該政策在當前看來并未真正減輕光伏發電企業的增值稅壓力,惠而不實。
并非沒有前車之鑒——我們可以對比下,同樣作為前期投資大、投資回報期長的水力發電項目,國家已制定了多項增值稅減免政策。如財稅〔2009〕9號文件第二條第(三)項明確規定,縣級及縣級以下小型水力發電單位,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其中,小型水力發電單位是指各類投資主體建設的裝機容量為5萬千瓦以下(含本數)的小型水力發電單位。此后,財稅〔2014〕57號文件又規定將財稅〔2009〕9號文件第二條第(三)項和第三條“依照6%征收率”調整為“依照3%征收率”,進一步減半征收小型水力發電項目的增值稅,切實減輕了水力發電企業的稅負。

鑒于大多數光伏電站裝機容量與小型水力發電站裝機容量相當,筆者誠懇建議國家相關管理部門,參照小型水力發電項目的增值稅繳納政策,將光伏發電項目納入按照3%征收率簡易征收范圍。此外,由于光伏發電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將于2018年12月31日到期,在簡易計征政策未予出臺的當前形勢下,筆者進一步建議對光伏發電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盡快予以延續,以避免出現政策空窗。
眾所周知,光伏產業鏈各環節都需要大量固定資產投入,資金占用量大、占用時間久,投資回報期長,因此不僅取得融資授信較為困難,額度空間也小。
尤其是今年5月31日,國家相關部委在缺乏預警的情況下,突然聯合下發《關于2018年光伏發電有關事項的通知》,對行業踩下急剎車后,銀行進一步收緊對光伏企業的融資授信,致使光伏企業融資難問題加劇。更為嚴峻的是,企業獲得貸款后,利息成本要全額負擔增值稅且不能抵扣,作為企業成本很大占比的利息支出完全不能抵扣增值稅,無疑加重了企業負擔。因此,筆者建議相關部門持續深化增值稅改革,解決抵扣難點問題,早日實現利息成本進項稅額可抵扣。

因光伏發電投資規模大且為重資產投入,大多數光伏電站項目留存了大額期末留抵稅額,據不完全統計,從項目投建環節看,留抵稅額占光伏電站投資成本的比例超過10%,無疑增加了資金占用。此外,可再生能源補貼一般須在并網發電后的2至3年才分期到位,進一步加劇了資金緊張形勢。此外,長期以來,金融機構對光伏行業的融資授信都嚴重偏緊,531政策后,銀行進一步收緊對光伏企業的融資授信,企業融資難問題加劇。
因此,目前來看,上述內外因多種因素致使光伏發電企業面臨到前所未有的資金壓力。
2018年6月27日,財政部、稅務總局制發了財稅〔2018〕70號文件,決定對部分行業企業退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主要包括裝備制造等先進制造業、研發等現代服務業和電網企業。其中,電網企業是指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輸電類、供電類)的全部電網企業。光伏發電項目因其屬于發電企業(電力業務許可證為發電類),未納入此次退稅范圍。但由于面臨前文提到的巨大資金壓力,光伏企業存在退稅的緊迫需要。因此,筆者建議相關部門及時將光伏產業鏈特別是光伏發電企業納入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還范圍。

截止目前,國家尚未對光伏發電項目出臺針對性的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政策,導致各地政策執行口徑不一、脫離實際,甚至顯失公平。
比如,光伏電站一般選擇在采光好、無遮擋的荒山、荒地建設,此類占地是否在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收范圍并不明確。

又如農光一體、漁光一體等復合型光伏電站光伏區所占用的土地,在未改變土地原有的種植、養殖等性質用途情況下,是否需要征收耕地占用稅及城鎮土地使用稅,各地稅務機關執行口徑不一,企業可能面臨每年幾元到幾十元每平方米的土地稅費,使得投資成本劇增,造成投資收益大幅下降甚至虧損。
此外,民營企業往往比公有制經濟企業的租地成本更高,有的甚至多出上千元/畝。
基于此,筆者建議:
1、參照內蒙古自治區《關于明確光伏發電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適用問題的通知》(內財稅〔2017〕2010號)的規定,明確對光伏發電企業廠區(包括生產、辦公及生活區)內無法實際占用的土地(如歷史遺址、過境高壓傳輸線、泄洪渠、水壩等)不征收土地使用稅。對光伏發電企業用地,如果土地性質屬于農用地或未利用地,但被實際用于“農、林、牧、漁業”用途的,可按《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免征土地使用稅。
2、參照國土資源部、國務院扶貧辦、國家能源局《關于支持光伏扶貧和規范光伏發電產業用地的意見》(國土資規〔2017〕8號)對光伏發電項目復合用地的管理規定,出臺配套稅收政策,明確對不影響農業生產條件,光伏發電與農業生產復合使用的土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稅。
3、減少或消除民營企業與公有制經濟企業獲取光伏電站用地成本的差異化。

為扶持我國光伏發電行業發展,國家制定了相關政策,旨在減輕光伏企業的現實稅負壓力。如財稅〔2008〕46號文規定,對符合政府規定的光伏發電企業,從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年度起,實行三年免征、三年減半征收所得稅的政策,這一定程度上支持了光伏企業的發展。
但根據光伏產業發展趨勢判斷,行業去補貼化將成必然,平價上網時代的加速到來,無疑使無補貼項目面臨巨大的成本壓力,甚至出現生存危機。上述三年免征、三年減半征收所得稅的政策,雖然起到了一定的減負作用,但該定期減免優惠在無補貼項目面臨的成本壓力面前,無異于杯水車薪,光伏發電企業仍面臨嚴峻的生存危機。因此,筆者建議在對有補貼項目執行三年免征、三年減半征收所得稅政策的同時,對無補貼項目出臺所得稅持續性優惠政策,免征無補貼項目所得稅。

光伏發電扶貧作為國家統一推進實施的重大扶貧舉措,從中央到地方,各級政府制發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做出了相應制度安排。在各地區下發的光伏發電扶貧建設計劃中,光伏發電指標也明確附加了具體的扶貧任務,明確對應了貧困戶數、扶貧年限、扶貧標準等,且該附加扶貧任務作為項目計劃的既定內容,不能人為變更或免除。因此,在未來相當長的時期內(至少20年以上),光伏扶貧支出都將是企業一項不小支出,長期存在無疑進一步增加了企業負擔。
因此,筆者建議:
1、參照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成本可抵減增值稅應稅收入的規定,明確光伏扶貧支出可抵減增值稅應稅收入,即將發電收入減除扶貧支出后,再行計征增值稅。
2、稅務總局層面出臺政策,明確光伏扶貧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前可全額據實扣除,避免企業與各地基層稅務機關產生政策適用上的爭議。

一、光伏發電的生態效益(以二氧化碳減排為例)
我國是以火力發電為主的國家,火力發電廠是利用燃燒燃料(煤、石油及其制品、天然氣等)所得到的熱能發電的。太陽能作為清潔能源,其所發的電量原則上不需要消耗化石燃料,因此使用清潔能源,意味著減少化石燃料的燃燒(即節約標準煤使用量)。減少二氧化碳及其他氣體粉塵的排放量,對于從根本上治理空氣污染具有重大的意義。
那么,我國火力發電廠每減少1度電,具體減排了多少二氧化碳呢?火力發電廠每減少1度(千瓦時)電,就相應減少了0.31千克標準煤,同時減少污染排放0.84千克二氧化碳、0.03千克二氧化硫、0.02千克氮氧化物。
以1MWp光伏電站為例,假設年發電量為1200000度。那么:
節約標準煤量:
1200000KWh×0.310KG/KWh=372噸。
減少二氧化碳減排量:
1200000KWh×0.84KG/KWh=1008噸。
減少二氧化硫排放量:
1200000KWh×0.03KG/KWh=36噸。
減少氮氧化物排放量:
1200000KWh×0.02KG/KWh=24噸。
到2018年底,太陽能光伏發電裝機規模約為1.8億千瓦,僅二氧化碳減排量一項,每年至少將減少約為1.81億噸。
需要說明的是,由于各火電廠容量和效率的不同,每發一度電所消耗的標準煤量是不同的,而且隨著火電技術的提高,度電燃煤量一直在降低,上述提及的數據是一般意義上的平均值。
二、光伏發電的社會效益
除了減少常規能源尤其是煤炭資源的消耗,保護生態環境,平衡能源的單一供給之外,目前我國光伏電站的其他社會效益同樣顯著。
1、在社會就業方面:光伏相關企業數量超過2000家,保守拉動就業超過260萬人。同時光伏電站項目的開發和建設,可促進地區相關產業,如建材、交通運輸業的大力發展,對擴大就業和發展第三產業將起到顯著作用,從而帶動和促進地區國民經濟的全面發展和社會進步。隨著光伏電廠的相繼開發、建設和運營,光伏發電將成為地區又一大產業,為地方經濟開辟新的增長點,拉動地方經濟的發展。
2、在助力振興鄉村方面:截止2017年底,我國戶用光伏安裝量已突破50萬戶,按平均每戶安裝10千瓦算,每戶農民每年增收近7000-8000元。據統計,2013-2015年光伏為154.5萬無電人口通電,每3460元獨立光伏的投資即可解決一人用電,是投資電網的25.8%。
3、在實現精準扶貧方面:據國務院扶貧辦統計,截至2017年底,全國共有25個省、940個縣開展了光伏扶貧項目建設,建成總規模1011萬千瓦、幫扶約3萬個貧困村164.6萬戶貧困戶。
4、光伏電站的建設可以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價值。光伏電站一般選擇建設在屋面、水面、荒廢的地面(包括戈壁、沙漠等),大大的提高了土地的利用率和價值。
三、光伏發電的稅收影響
我國光伏電站繳納稅種主要包括:增值稅、城建稅及附加、企業所得稅、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等。
目前增值稅稅負占總銷售收入約為11.3%、企業所得稅稅負占總銷售收入約為6.1%、土地相關稅負占總銷售收入約為3.9%。度電增值稅約為0.06元/度、度電企業所得稅約為0.03元/度、度電土地相關稅費約為0.02元/度、平均度電稅費成本約為0.13-0.17元/度。
以1MWp光伏電站為例,假設年發電量為1200000度。那么:
年增值稅:
1200000KWh×0.06元/ KWh =7.2萬元 。
年企業所得稅:
1200000KWh×0.03元/ KWh=3.6萬元 。
年土地相關稅費:
1200000KWh×0.02元/ KWh =2.4萬元 。
年稅費成本合計:
1200000KWh×0.13-0.17元/ KWh =15.6-20.4萬元。
按照2018年全國光伏發電預計累計裝機規模(180GW)測算,年均稅費成本在281至367億元之間,占2018年全國一般公共預算收入規模183177億元的比例僅為0.15%至0.20%,對財政收入的影響微乎其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