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減排承諾(NDCs)是2015年巴黎氣候協定的一個里程碑。該承諾設定了各個國家為實現共同的全球氣候目標而計劃的行動。實際上,該承諾意味著各國開始采取行動,爭取本世紀在前工業時代水平上,控制全球氣溫升高“最好不到2℃”,理想目標是1.5℃。

在已簽訂的氣候協定下,可再生資源,特別是可再生能源領域開始出現在人們的視野中,成為2015年的巴黎氣候協定中第一輪自愿減排承諾的一抹亮色。在迄今(2018年11月末)已經正式提交的152份自愿減排承諾書中,大約111分,或者說接近四分之三設定了明確的可再生能源目標,另有34份將可再生能源列為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及適應氣候變化影響的重要途徑。

同時,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FCCC)締約方仍然有機會在預計2020年的下一輪自愿減排承諾s中升級可再生能源目標。

國際可再生能源署(IRENA)對2017年末基于自愿減排承諾的可再生能源承諾進行了分析,特別是該承諾與國家能源計劃和實際推進趨勢的關系。很多時候,自愿減排承諾會落后于可再生能源實際中的快速發展。該分析還發現,一些甚至沒有在自愿減排承諾中設立相關目標的國家都在能源領域設立了雄心勃勃的可再生能源計劃(國際可再生能源署,2017)。


一、自愿減排承諾中可再生能源初步分析

國際可再生能源署首次關于這一問題的綜合分析覆蓋了由194個聯合國氣候框架公約締約方提交的自愿減排承諾,該分析回顧了世界范圍內自愿減排承諾中可再生能源部分的內容,評估了實現相關承諾所需要的投資。

相關發現被作為結果在COP23(UNFCCC第23次全體締約方大會)的會議報告中登出(國際可再生能源署,2017)。(會議報告:Untapped Potential for Climate Action: Renewable Energy in 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s)

自那時起,同意加入巴黎氣候協定的國家繼續增加。與此同時,已經加入的國家也在提交新的自愿減排承諾,一部分包含了最新的可再生能源方面的內容。

本文旨在對這些修改進行概述,同時進行相應分析。

二、巴黎氣候協定得到進一步認可

自2017年10月15日1起,有16個新的締約方承認巴黎氣候協定(見表一)。


截至2018年11月底,UNFCCC的全部197個締約方要么已經簽署了巴黎氣候協定,要么也認可這一協定。具體地,184個國家認可了此協定,152份自愿減排承諾成功遞交2。剩余的13個締約方已經簽署了協議,但尚未批準實行,這些國家分別是:安哥拉、厄立特里亞、伊朗(伊斯蘭共和國)、伊拉克、吉爾吉斯斯坦、黎巴嫩、利比亞、阿曼、俄羅斯聯邦、南蘇丹、蘇里南、土耳其。

大部分意向自愿減排計劃(I自愿減排承諾)在該國家批準巴黎氣候協定之后會自動轉為實際上的自愿減排承諾,另有11個國家提交了相關文件的最新版本,聲明他們的自愿減排承諾和I自愿減排承諾有區別。這些國家包括阿根廷、伯利茲城、印度尼西亞、摩洛哥、新西蘭、斯里蘭卡、烏拉圭以及委內瑞拉(玻利瓦爾共和國)。除此之外,加拿大,薩爾瓦多和萊索托在第一次提交之后又遞交了修改的自愿減排承諾。利比亞和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是僅有的沒有提交任何自愿減排承諾的國家3。

在2017年10月國際可再生能源署的分析基礎上,5個國家更新了自愿減排承諾,分別是薩爾瓦多、厄立特里亞國、萊索托、烏拉圭以及委內瑞拉(玻璃瓦爾共和國)。其中有4份自愿減排承諾包含的可再生能源部分進行了更新(見表2)。除此之外,尼加拉瓜于2018年9月3日提交了該國第一份自愿減排承諾4。包括2030年無條件實現60%的發電量由可再生能源承擔。

1 截至2017年10月15日國際可再生能源署的自愿減排承諾報告考慮了巴黎氣候協定的接收情況

2 聯合國28個國家提交了聯合自愿減排承諾。此外,文萊達魯塞、厄瓜多爾、菲律賓、塞內加爾以及敘利亞阿拉伯共和國批準了巴黎氣候協定但尚未遞交自愿減排承諾,同時厄立特里亞提交了自愿減排承諾但還沒有批準該協定(基于UNFCCC,2018)

3 或者對于利比亞來說是I自愿減排承諾,因為該國尚未批準巴黎氣候協定

4 在此之前該國尚未提交任何(I)自愿減排承諾


三、自愿減排承諾中可再生能源的最新評估

在上述相關變化的基礎上,本文對自愿減排承諾中相應的可再生能源目標進行了進一步分析。表3為關于新增可再生能源容量的全球和地區最新數據。國家數據的最新分析結果可以在國際可再生能源署網站上的在線數據庫找到(國際可再生能源署,2018b)。


四、實現氣候目標需要投資達標

國際可再生能源署 2017年發布的報告指出,2030年前實現全部自愿減排承諾包含的可再生能源目標需要超過1萬7千億美元,同時,實現自愿減排承諾會在全球范圍內增加1.3太瓦可再生能源發電容量。此舉會導致全球可再生能源裝機相對于2014年增加76%。

這些看起來雄心勃勃的期望實際上卻遠遠落后于現實情況,也不及國家能源計劃中提及的目標。同時,可再生能源在成本效益方面的潛力,遠比當前自愿減排承諾中涉及的高。

國際可再生能源署的分析指出,可再生能源的快速發展再加上能源效率的提高,可以實現2050年前能源領域需要減排數量的90%,同時推動經濟增長和發展(國際可再生能源署,2018c)。

后續的自愿減排承諾可以建立在近期增長率的基礎上,從國家能源計劃中選取目標,更精確地反映可再生能源的成本效益潛力。這樣可以加強巴黎氣候協定的影響,在限制全球氣溫升高方面起到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