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公墓太陽能種電后,臺當局內政部門昨天通過“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部分條文及第6條附表1修正草案,未來游憩用地將可大幅進行太陽能發電,且所發電力除自用外,也可出售。
 
臺當局內政部門地政司副司長王成機表示,可再生能源發電在很多用地方都可以進行,但這次修正主要是針對游憩用地。由于現行再生能源主要就是風力發電、太陽能發電及地熱發電,修“法”前這三種發電方式所生電力,依規定只能用于游憩設施,不能將所發電力賣給他人。這次修“法”后針對太陽能發電方面,刪除電力僅限于游憩用地的規定,另外也將點狀使用面積不得超過660平方米的規定拿掉,因此修“法”后,像是游樂園或高爾夫球場,將可以大幅用于發電,只不過必須符合但書規定,不得影響游憩使用的性質及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