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企業與渠道商間的商業行為屬于何種合同法律關系?

解答:

戶用光伏成為光伏行業的下一個風口的背景下,各家光伏企業紛紛設立戶用光伏業務板塊,同時通過大力拓展線下渠道商,來實現產品與終端客戶的近距離對接。光伏企業與渠道商之間的合作關系屬于何種合同法律關系呢?

光伏企業與渠道商之間的合作關系需要依據光伏企業的經營模式來確定。根據筆者在裁判文書網上的檢索,對于渠道商與生產商業務關系的認定,主要有買賣合同關系、特許經營合同關系兩種。

特許經營合同關系是在商業特許經營模式下構建的一種合同法律關系。根據商務部頒布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商業特許經營的構成需要具備如下要素:特許人許可被特許人使用其擁有的經營資源(商標、品牌、經營模式等)、收取特許經營費、被特許人遵循合同約定的統一經營模式開展經營。結合光伏行業的行業屬性,特許經營模式下,光伏企業應當首先擁有獨立的光伏品牌、商號或者設計一套獨有的經營模式,并授權給渠道商使用;渠道商需按照一定的標準向光伏企業支付特許經營費;對于經營方式選擇上,渠道商應當按照光伏企業要求,使用光伏企業的提供品牌、LOGO、裝璜風格、產品方案等;此外,光伏企業還應當向渠道商提供經營操作手冊,并按照約定的內容和方式為渠道商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業務培訓等服務。

買賣合同關系是指生產商與渠道商以產品購銷的形式建立合作關系,該模式強調的是生產商賦予渠道商特定地區一定期限內的代理權限,由渠道商利用已有的資金和自身經營積累的業務資源開展經營活動。該模式下,生產商和渠道商間的關系相對寬松,生產商無需建立自己的銷售模式,不強制要求向渠道商授權商標、品牌、商業模式等經營資源及經營支持服務,也不強制要求渠道商按照生產商指定的方式開展經營。在買賣合同關系模式下,光伏企業與渠道商以銷售合同為主線,雙方自由約定代理期限、代理地區、銷售支持、結算方案等合作方式。

實際經營中,對于合同法律關系的判定,要結合合作協議的權利義務條款綜合判斷,將雙方權利義務構成與兩類法律關系構成要件比對,以準確識別法律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