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南方能源監管局發布關于公開征求《南方區域清潔能源消納監管指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告。

南方區域清潔能源消納監管指引(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目的依據】
為建立健全南方區域清潔能源消納監管機制,根據《可再生能源法》《電力監管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清潔能源消納政策文件要求,結合南方區域實際,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指引適用于南方區域可再生能源和核電等清潔能源消納監管。可再生能源主要包括太陽能、風能、 水能、生物質能、地熱能和海洋能等。
第三條 【監管內容】
清潔能源消納監管主要包括對清潔能源調度運行、可再生能源利用率和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落實、可再生能源市場交易等情況的監管。
第四條 【監管對象】
清潔能源消納監管對象為省(自治區) 電力交易機構、地市級及以上電力調度機構、各類清潔能源發電企業和提供并網服務的電網企業。
第五條 【監管職責】
南方區域各能源監管機構依照本指引, 按照屬地化原則開展清潔能源消納監管。
第六條 【運行方式監管】
調度機構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 節能調度原則和市場交易結果,充分利用現有輸電通道,建立省際調峰資源和備用共享機制,合理編制發電調度計劃并組織實 施。除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危及電網安全穩定的情形外,不得限制可再生能源發電出力。
第七條 【研判機制】
省級及以上電網企業應建立清潔能源 消納季度分析研判機制,對其調度機構調管范圍內清潔能源消納基本情況、存在的問題和下一季度消納形勢進行分析評估,對于電源布局不合理,電網網架薄弱環節等問題提出意見建議,形成 報告并報送所在省(自治區)政府主管部門和能源監管機構。
第八條 【監測預警監管】
省級及以上調度機構應建立清潔 能源消納監測預警機制。當預測月度及以內存在清潔能源消納困 難時,應提前發布清潔能源棄電限發風險預警,告知清潔能源發電企業參與系統調控的風險和要求,明確清潔能源調度運行控制原則和安排。發電企業應加強功率預測系統建設和運行,提高功率預測準確性和時效性。
第九條 【公平調度】
調度機構應公平調用同類型清潔能源。安排清潔能源參與調度調控時,公平對待同一受限區內并網接入的清潔能源發電企業。
第十條 【利用率統計監管】
電網企業應按照《水能利用率計算導則》《光伏發電消納監測統計管理辦法》《風電場利用率計算辦法》等規定,規范開展清潔能源發電利用率和棄電限發電量計算統計工作。
發電企業應配合電網企業開展棄電限發的持續時間、估計電量等數據統計工作。對發生嚴重棄電限發或廠網存在爭議的情形,調度機構應組織相關方開展現場核查。
第十一條 【調度信息披露】
電網企業應通過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平臺和全國新能源電力消納監測預警平臺填報和披露相關信息。中國南方電網電力調度控制中心應建立清潔能源消納信息披露制度和平臺。
省級及以上調度機構應每月在調度運行 信息披露平臺上披露清潔能源發電運行信息,包括上網電量、棄電限發的持續時間、估計電量、具體原因。
省級及以上調度機構應同時在調度運行信息披露平臺上披 露月度負荷預測情況和實際偏差,以及涉及清潔能源送電線路的 月度檢修計劃執行情況及延遲原因。
第十二條 【輸配電能力監管】
電網企業應統籌考慮大規模、 高比例可再生能源接入后電網消納能力問題,按年對區域內可再生能源消納能力進行評估,并完善電網規劃建設方案,及時解決送出受限問題。
電網企業應加強輸配電設備和技術支持系統維護,加強電力可靠性管理,避免或減少因設備原因影響清潔能源消納。因電網輸配電能力不足造成清潔能源棄電限發的,電網企業應制定改進措施,消除電網網架薄弱環節。
第十三條 【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權重落實情況監管】
電力交易機構應規范開展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的消納量賬戶設立、消納量核算及轉讓(或交易)、消納量監測統計工作,指導 參與電力交易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優先完成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相應的電力交易。
第十四條 【信息報送】
電網企業應按月向能源監管機構報送上一月度可再生能源未能全額上網的情況、原因、改進措施等 情況。每年1月底前向能源監管機構報上年度本經營區及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完成情況。
對于未完 成消納量權重目標的,應分析原因、提出改進措施并一并書面報送。電力交易機構應按季向地方政府主管部門和能源監管機構報送各消納責任主體的消納量完成、可再生能源相關交易過程等情況。
第十五條 【監管核查】
對發生嚴重棄電限發或廠網存在爭議的情形,能源監管機構可組織第三方機構開展現場核查,核查統計數據、電網運行數據等資料,對核查中發現的問題,責令相關監管對象限期改正。
第十六條 【監管措施】
監管對象違反本指引有關規定的, 能源監管機構可對其采取監管約談、責令整改、出具監管意見等 監管措施。對于監管對象違反《可再生能源法》、《電力監管條例》等法律法規或者有關電力監管規章的,能源監管機構可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本指引由南方能源監管局會同云南、貴州能源監管辦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指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