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面落實綠色發展理念,科學評價分布式光伏工程建設成效,切實提高我市分布式光伏工程建設企業發展水平,規范市場推廣秩序,提升質量、安全和效益水平,結合《嘉興市工業企業實踐新發展理念綜合評價辦法》,制訂本辦法。
一、評價方法
(一)評價范圍。分布式光伏工程建設企業是指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投資建設和運營一體化企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代建企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運行維護企業。
本辦法適用于注冊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經當地光伏應用主管部門按規定準予納入嘉興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備案企業庫的分布式光伏工程建設企業。
(二)評價指標。
1、企業資金實力:注冊資本、實收資本;
2、材料采購:產品質量、供貨廠家能力;
3、技術力量:員工配備、崗位資質、設計能力、建設運營能力;
4、企業信譽:納稅信用等級、企業主體信用;
5、項目業績:建成運營項目數量、電站綜合評價水平(單位千瓦投資成本、單位千瓦發電量);
6、服務水平:售后配套服務、產品質檢、運行維護、電站保險。
(三)計算方法。
1、權重設置(百分制)。企業實力和企業信譽分別占10%,材料采購占15%,技術力量和項目業績分別占20%,服務水平占25%。
2、采集周期。對分布式光伏工程建設企業的數據采集截止時間為當年申報截止時間的前一個月份末,數據不能采集的截止到前一年度末。
3、計算公式。參考《嘉興市分布式光伏工程建設企業考核細則表》,每項指標最高得分不超過該項權數,最低為零分。各項指標得分之和即為總得分。
企業綜合評價得分=Σ分項得分+加減分項得分
(四)加減分項。
1、分布式光伏工程建設總部型企業,其全資和控股的分支機構在市外開展的工程業務收入,在本市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加3分。
2、近三年來,企業參與國際標準制定加3分;主導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團體標準加2分。
3、當年建成的家庭屋頂光伏電站使用微型逆變器、光伏瓦的,每個電站加0.2分,封頂2分。
4、接到用戶問題投訴未及時處理,查實1起減2分。
5、在當年電站質量檢查中發現假冒偽劣產品、以次充好的,查實1起扣2分。
二、評價程序
(一)企業申報。每年由市光伏辦發布開展綜合評價通知,組織注冊在我市范圍內的分布式光伏工程建設企業填報《嘉興市分布式光伏工程建設企業考核細則表》進行自評,并提供相關佐證材料。紙質材料蓋章后一式三份提交注冊所在地的光伏應用主管部門,同步提交PDF格式的掃描電子版材料。(當年新注冊成立和備案的企業暫不開展綜合評價)
(二)當地光伏應用主管部門初審。企業注冊所在地的光伏應用主管部門收到自評表后進行初審,并提出初審意見。對符合條件的匯總提交至市光伏辦。
(三)核實評分。市光伏辦召集相關職能部門對企業提交材料進行核實會審,各部門依據評分基準和細則進行逐項打分。
(四)公示通報。各部門評分匯總后,在市級公開媒體上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后予以通報。
三、結果應用
(一)綜合評價。根據最終得分情況按分值高低進行排序,劃分為四個等級:90分及以上為“A+”,75-89分為“A”,60-74分為“B”,60分以下為“C”。
(二)對有關特殊情形的規定。一年內發生1起一般生產安全事故或受到2次非事故類安全生產行政處罰的企業,評價時下降一檔;一年內發生1起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者發生2起(含)以上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直接列為C類。
(三)建立獎懲激勵機制。對評分等級為C類的分布式光伏工程建設企業,對評價結果公布之日起企業安裝建設的分布式光伏工程項目實施暫停并網接入,企業開展為期一個月的自行整改提升。到期整改完畢后由企業提出評價申請,經評價已符合B類及以上條件的可繼續實施并網接入;到期后未整改完成或經評價仍不符合B類及以上條件的或連續兩次列入C類的企業注銷當地備案資質,進入“黑名單”管控。對評分等級為B類的由注冊所在地的光伏應用主管部門實行約談,督促企業加快提升工程建設能力。對評分等級為A和A+類企業,在市場拓展、投融資等領域和評獎評優中優先推薦,鼓勵企業再接再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