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土資源部、國務院扶貧辦、國家能源局三家部門聯合印發《關于支持光伏扶貧和規范光伏發電產業用地的意見》(國土資規〔2017〕8號),進一步規范和支持地面光伏電站發展。
《意見》明確,地面光伏電站可使用未利用土地,不得占用農用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以任何方式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嚴禁在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劃明確禁止的區域發展光伏發電項目。
《意見》規定,對于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開展光伏復合項目建設的,省級能源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商同級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本地區光伏復合項目建設要求、認定標準,監管措施。其中對于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布設光伏方陣的情形,應當從嚴提出要求,除樁基用地外,嚴禁硬化地面,破壞耕作層,嚴禁拋荒、撂荒。變電站及運行管理中心、集電線路塔桿基礎用地按建設用地管理,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場內道路用地可按農村道路用地管理;利用農用地布設的光伏方陣可不改變原用地性質;采用直埋電纜方式敷設的集電線路用地,實行與項目光伏方陣用地同樣的管理方式。
《意見》強調,項目所在地市、縣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監管中發現項目違反規定,應將相關情況通知同級能源主管部門,并逐級上報國家能源局,將項目投資主體納入能源領域失信主體名單,組織實施聯合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