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墻賣電”試點啟動,“過網費”到底有多少?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政策解讀
發布時間:2017-11-14 10:39:15
來源:光伏們
醞釀了8個月的《關于開展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試點的通知(征求意見稿)》終于下發,電改大背景下的分布式電源市場化進程“換擋加速”。伴隨著試點的鋪開,分布式光伏發電的商業模式將被顛覆,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將被“過網費”的方式取代。
本周,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關于開展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試點的通知》文件正式下發,文件提出:結合電改相關政策,對分布式發電項目實行市場化交易試點,分布式發電項目與配電網(含增量配電網)內就近電力用戶進行電力交易,電網企業收取“過網費”。
接入配電網運行、發電量就近消納的中小型發電設施;
35千伏以下項目單體容量不超過20MW;110千伏可接入20-50MW項目;
?分布式發電項目與電力用戶進行電力直接交易,向電網企業支付“過網費”;
分布式發電項目單位委托電網企業代售電,電網扣除“過網費”(含網損電量);
電網企業按標桿電價收購電量,收購價格中度電補貼部分要扣減配電網區域最高電壓等級對應的“過網費”。
依托省級電力交易中心設計市(縣)級分布式發電交易子模塊,按月進行電量結算;
當地能源主管部門和電力交易機構負責審核分布式發電項目是否可以準入,電量交易合同可按月(或年)簽定。
“過網費”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家發改委備案;
分布式發電項目總裝機容量小于供電范圍上年度平均用電負荷時,“過網費”執行本級電壓等級內標準,超過時,執行上一級電壓等級的過網費標準;
電網企業電量計量、代收電費不收取服務費用;
納入市場化交易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自動進入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補貼范圍,并按照全部發電量給予度電補貼;
光伏發電在當地分布式光伏發電的度電補貼標準基礎上適度降低:
單體項目規模不超過20MW,度電補貼需求降低比例不得低于10%;
項目規模在20MW-50MW之間的,度電補貼需求降低比例不得低于20%;
節能量計入購電方,碳減排量由雙方約定,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實施時,電量計入當地電網企業的可再生能源配額完成量;
試點區域內,已建成項目可暫不參與市場化交易;新建50MW以下的風電、光伏電站項目均按市場化交易模式建設;
市(縣)級區域及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 新型城鎮化區域可進行試點;
省能源主管部門負責編制試點方案并報送,國家發改委、能源局會同有關部門和電網企業對試點方案組織論證;
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試點方案編制,2018年2月1日啟動交易,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試點評估,試點順利地區可申請擴大試點或提前擴大到省級區域全面實施。
鼓勵分布式發電項目進行市場化交易,落實了電改 9 號文文件中“全面放開用戶側分布式電源市場”的相關要求,也打破了分布式光伏等發電項目目前只能通過 “合同能源管理”或“全額上網”的方式獲取發電收益的商業模式。實現了分布式項目不僅可以“自發自用、余電上網”,還可以“賣電給鄰居”的新模式。市場化試點政策下發后,分布式光伏的商業模式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1) 自發自用,余電上網,享受 0.42/kWh 元度電補貼;
2) 全額上網模式,按照光伏上網電價享受標桿電價;
3) 列入分布式發電市場化試點,參與市場化交易,按3 種交易模式獲得收益
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過網費”的核算,在遵循國家核定輸配電價基礎上,并考慮分布式市場化交易雙方所占用的電網資產、電壓等級和電氣距離。那我們就來看看已經公布的部分電網輸配電價情況。
按照已經公布的部分省份輸配電電價核準情況可以看出,大工業用電輸配電價按照不同電壓等級和所屬省級電網企業而不同,且相對較低,平均價格在0.13元/kWh左右。而一般工商業的輸配電價則相對較高,平均價格在0.36元/kWh左右。
按照市場化交易規則,分布式發電項單位與配電網內就近電力用戶進行電力交易。通常來講,我國電力用戶一般分為居民生活用電用戶、一般工商業用電用戶和大工業用電用戶。按照不同省份和電壓等級,我們可以收集到這些分布式發電潛在客戶的電費情況基本如下:
圖:居民生活用電全國平均銷售價格約為0.51元/kWh
圖:一般工商業用電全國平均銷售價格約為0.75元/kWh
圖:大工業用電(不含220kV)全國平均銷售價格約為0.56元/kWh
對于分布式市場化試點區域內的新建項目,一律按照市場化交易管理模式進行管理,包括①自動納入可再生能源補貼附加目錄,②項目按照度電補貼模式進行補貼,③通過“過網費”的模式進行3交易模式的選擇,④補貼在現有基礎上降低10%-20%以上(約0.04-0.1元/kWh),因此需要開發新的項目投資收益模型進行測算,并將比原有模式變得更為復雜。
對于原有分布式發電項目,如果申請進行分布式市場化試點交易,也需要進行上述相應的改變。原有的項目投資收益模型也將進行從新測算。
另一方面,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通過“隔墻賣電”的模式,解決了分布式光伏項目全生命周期內用電用戶穩定性的問題,業主即使用電需求下降,其屋頂上電站所發電力,還可以賣給隔壁用電客戶。同時,賣電方也通過支付電網“過網費”的模式解決了電費收取的難題,發電項目企業收取用電用戶電費的穩定性和保障性將大大提高。電這種特殊產品將從“B2B”模式迎來向“B2C”、“C2C”模式的轉變。
來源:光伏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