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沉寂了4個多月的光伏行業迎來了一波利好政策,怕大家看得眼花繚亂,今天小編來給大家總結下近期下發的重要光伏行業政策里的重點內容。

一、《關于2018年光伏發電有關事項說明的通知》(發改能源〔2018〕1459號)

  今年5月31日(含)之前已備案、開工建設,且在今年6月30日(含)之前并網投運的合法合規的戶用自然人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納入國家認可規模管理范圍,標桿上網電價和度電補貼標準保持不變。

二、《關于齊齊哈爾市、大慶市、包頭市可再生能源綜合應用示范區建設有關事項的復函》(國能綜函新能〔2018〕376號)

  1、積極支持建設齊齊哈爾市、大慶市、包頭市可再生能源綜合應用示范區;

2、齊齊哈爾市、大慶市可再生能源綜合應用示范區新增新能源電量全部在本地消納,包頭市可再生能源綜合應用示范區新增風電裝機主要在包頭本地消納;

3、編制本地區分散式風電開發利用規劃,新增新能源以分布式利用為主;

4、力爭到2025年,齊齊哈爾市可再生能源總裝機占比65%,清潔能源供熱比重35%以上,清潔能源占全社會能源消費總量45%以上;大慶市可再生能源總裝機占比70%,可再生能源占全社會用電量比重40%以上,清潔能源占全社會能源消費總量22%以上;包頭市可再生能源電量占全社會用電量比重達到40%以上,可再生能源占能源消費總量比重達到18%以上;

5、鼓勵通過市場競爭方式配置新能源項目和確定上網電價,促進風電和光伏發電補貼強度下降,探索加速風電、光伏平價上網的體制機制,鼓勵風電、光伏發電在用戶側平價應用;

6、鼓勵齊齊哈爾市、大慶市結合本地區電網實際條件,研究開展增量配電網示范;

7、示范區規劃的可再生能源項目管理按照風電、光伏發電預警現有相關規定執行。對于光伏規模管理,應符合國家相關政策要求。

三、《關于上報光伏扶貧項目計劃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能綜通新能〔2018〕142號)

  1、此次申報項目的實施范圍、扶貧對象、建設方式及規模、建設資金等按照《光伏扶貧電站管理辦法》(國能發新能〔2018〕29號)嚴格管理,特別是光伏扶貧電站應由各地根據財力可能籌措資金建設,不得負債建設,企業不得投資入股;電網公司需承諾確保村級電站和接入電網工程同步建成投產,并保障全額消納;

2、此外,對于國家審計署審計光伏扶貧存在問題的市(縣),應在計劃上報截止日期前完全整改到位方可申報。已列入光伏扶貧國家補助目錄、已申報列入存量光伏扶貧以及已納入“十三五”第一批光伏扶貧項目計劃等項目,均不能重復申報本次計劃;

3、規范項目計劃申報和下達流程。光伏扶貧項目計劃申報和下達的具體流程如下:

(一)省級扶貧、能源主管部門組織各地以市(縣)為單位編制光伏扶貧實施方案,實施方案的編制范圍為各地脫貧攻堅期間擬新建的光伏扶貧項目;

(二)省級扶貧、能源主管部門對市(縣)申報實施方案進行審核匯總,提出本省脫貧攻堅期間光伏扶貧項目計劃建議,內容包括:村級電站數量及規模,對應幫扶建檔立卡貧困戶戶數和名單,縣政府出具的全額出資承諾,電網企業出具的接網和消納意見等。在此基礎上,省級能源、扶貧主管部門于11月10日前,將本省(區、市)光伏扶貧項目計劃建議聯合上報國家能源局、國務院扶貧辦;

(三)11月10日-20日,國務院扶貧辦會同國家能源局組織有關省(區、市)在全國光伏扶貧信息管理系統填報項目信息,并會同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基于信息系統對各省(區、市)上報項目信息進行審核。各省(區、市)將最終經國家審核通過的項目以紙質文件再次上報(如無調整則無需再次上報),國家能源局、國務院扶貧辦據此下達相關省(區、市)脫貧攻堅期間光伏扶貧項目計劃。

四、《關于征求我省光伏發電補貼政策意見的函》(蘇發改能源函〔2018〕323號)

  1、補貼對象。由2017年5月31日至2018年5月31日,全省備案在建的分布式光伏(含戶用光伏),且2018年底前并網投運,不包括已納入國家財政補貼范圍的項目;

2、補貼標準。戶用光伏為每千瓦時0.32元,普通分布式光伏為每千瓦時0.1元;

3、補貼期限。自項目投產后2年;

4、資金來源。省和項目所在地的縣(市、區)按1:1共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