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國家能源局、國務院扶貧辦聯合印發《關于上報光伏扶貧項目計劃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11月10日前,各省級能源、扶貧主管部門需將本省(區、市)光伏扶貧項目計劃建議聯合上報國家能源局、國務院扶貧辦,涵蓋村級電站數量及規模,對應幫扶建檔立卡貧困戶戶數和名單,縣政府出具的全額出資承諾,電網企業出具的接網和消納意見等內容。

《通知》明確,省級扶貧、能源主管部門組織各地以市(縣)為單位編制光伏扶貧實施方案,實施方案的編制范圍為各地脫貧攻堅期間擬新建的光伏扶貧項目。在此基礎上,形成本省區脫貧攻堅期間光伏扶貧項目計劃建議。

《通知》強調,各省(區、市)需精準識別扶貧對象,嚴格落實申報條件,以扎實有序推進光伏扶貧工作。同時,有關電網公司要負責配合有關省(區、市)光伏扶貧項目計劃編制,銜接好村級光伏扶貧項目和農網升級改造計劃,做好與光伏扶貧項目相適應的電網設施建設和技術改造,確保村級扶貧電站和接網工程同步建成投產,光伏扶貧項目上網電量全額收購。

《通知》指出,對于國家審計署審計光伏扶貧存在問題的市(縣),應在計劃上報截止日期前完全整改到位方可申報。已列入光伏扶貧國家補助目錄、已申報列入存量光伏扶貧以及已納入“十三五”第一批光伏扶貧項目計劃等項目,均不能重復申報本次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