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國家能源局各派出監管機構,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內蒙古電力公司:

2018年3月、2018年9月,我們分別以國家能源局綜合司、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名義向有關方面發函征求了《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及考核辦法》的意見。在研究論證各方面意見基礎上,我們對《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及考核辦法》進行了修改,在保持配額機制和政策基本一致的前提下,形成了《關于實行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制的通知》(征求意見稿),現再次征求有關方面意見。請有關單位于2018年11月21日(周三)17:00前將意見以書面形式反饋我局(新能源司),逾期視為無不同意見。

聯系人:國家能源局新能源司 李鵬

聯系電話:010-68555892 傳真:010-68555045

附件: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實行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制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

2018年11月13日

附件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實行

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制的通知

(征求意見稿)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經信委(工信委、工信廳),國家能源局各派出監管機構,有關中央企業,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推進能源生產和消費革命戰略的重要論述,加快構建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體系,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關于加快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決定》《能源發展戰略行動計劃(2014-2020年)》,決定實行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制。現將有關事項和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對電力消費設定可再生能源配額。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是按省級行政區域對電力消費規定應達到的可再生能源比重指標,包括可再生能源電力總量配額(簡稱“總量配額”)和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簡稱“非水電配額”)。滿足總量配額的可再生能源電力包括全部可再生能源發電種類;滿足非水電配額的可再生能源電力包括除水電以外的其他可再生能源發電種類。對各省級行政區域規定的應達到的最低可再生能源比重指標為約束性指標,按超過約束性指標10%確定激勵性指標。

二、按省級行政區域確定配額指標。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會同電力運行管理部門在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所屬省級電力公司和省屬地方電網企業技術支持下,測算并提出本省級行政區域當年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指標建議,于每年1月底前報送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組織第三方機構對各省級行政區域年度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指標進行評估,在此基礎上將擬確定的兩類配額指標征求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以及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的意見,綜合論證后于每年3月底前向各省級行政區域下達當年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指標。

三、各省級人民政府承擔配額落實責任。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會同電力運行管理部門按年度組織制定本省級行政區域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實施方案(簡稱“配額實施方案”),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配額實施方案主要應包括:年度配額指標及配額分配、配額實施工作機制、配額履約方式、對配額義務主體的考核方式等。各省級行政區域配額實施方案對承擔配額義務主體設定的配額指標可以高于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向各本區域下達的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約束性指標。

四、售電企業和電力用戶協同承擔配額義務。承擔配額義務的市場主體第一類為各類直接向電力用戶供電的電網企業、獨立售電公司、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簡稱配售電公司);第二類為通過電力批發市場購電的電力用戶和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第一類承擔與其年售電量相對應的配額,第二類承擔與其用電量相對應的配額。各配額義務主體的售電量和用電量中,公益性電量(含專用計量的供暖電量)免于配額考核。

五、電網企業承擔經營區配額實施責任。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指導所屬省級電力公司依據有關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配額實施方案,負責組織經營區內各承擔配額義務的市場主體履行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義務。有關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會同電力運行管理部門督促省屬地方電網企業以及未與公用電網聯網的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履行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義務。各承擔配額義務的市場主體及電力用戶均須完成所在區域電網企業分配的可再生能源消納電量,并在電網企業統一組織下共同完成本經營區的配額。電網企業及電力交易機構優先為電網企業之外市場主體完成其配額提供便利,在電網企業經營區完成整體配額且已完成全部應消納可再生能源電量前提下,電網企業自身承擔的配額在考核時可相應核減。

六、做好配額實施與電力交易銜接。電力交易機構負責組織開展可再生能源電力相關交易,指導參與電力交易的承擔配額義務的市場主體優先完成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相應電力交易。在中長期電力交易合同審核、電力交易信息公布等環節對承擔配額義務的市場主體給予提醒。承擔配額義務的市場主體參與電力市場交易時,應向電力交易機構作出履行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義務的承諾。

七、配額義務的核算方式。各承擔配額義務的市場主體以實際消納可再生能源電量為主要方式完成配額,同時可通過以下補充(替代)方式完成配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