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計劃安排,江蘇電力輔助服務(調峰)市場于2018年12月開展模擬運行,2019年1季度啟動試運行。
江蘇輔助服務(調峰)市場主要開展深度調峰交易和啟停調峰交易兩類交易品種。市場建設初期,深度調峰交易參與主體為燃煤火電機組、核電機組,啟停調峰交易參與主體為燃煤火電機組和儲能電站。后期將研究燃氣機組,風電、光伏電站等參與市場。
深度調峰輔助服務市場采用日前報價、日前預出清、日內按序調用的方式開展,啟停調峰輔助服務市場采用日前報價、日前出清、日前調用的方式開展,均按照機組實際申報價格進行結算。
此前,華東地區于今年9月底啟動跨省區調峰輔助服務市場模擬運行,并將于2019年1月正式試運行。而在整個華東江浙滬閩皖五省市里,安徽已于今年8月、福建則于去年7月先期啟動調峰輔助服務市場交易,這兩省都明文規定,參與調峰交易的電儲能設施,其充電規模不小于10MW/40MWh。相比之下,江蘇則無這方面的規定。

2018上半年華東區域電力輔助服務補償情況。
江蘇在全國電力版圖中舉足輕重,目前電力裝機容量約為1.2億千瓦,在全國范圍內僅次于山東;用電量則次于廣東,同樣位居第二。另據江蘇省統計局數據,今年1-10月,江蘇全省累計發電量為4090.3億千瓦時,而同期全社會用電量為5101.20億千瓦時,缺額超過1000億千瓦時。
由于負荷緊張的緣故,江蘇調峰資源異常緊缺,這也使得江蘇今年儲能產業在電網側、用戶側全面爆發。目前已披露的落地及在建規模,已超過1GWh。
與此同時,江蘇電力的巨大缺口,需要通過大量采購外省電來加以彌補。這些外購電,大多數通過“錦屏—蘇南”、“錫林郭勒—泰州”、“皖電東送”等特高壓線路輸送,而這也客觀催生了江蘇儲能產業的發展需求,也激勵了一批投資商的布局熱情。
對此,江蘇本土大型能源企業協鑫集團董事長朱共山認為:
我相信儲能的時代馬上就會到來。未來三到四年里江蘇省會通過特高壓送入約5500萬千瓦左右的裝機,這些外部的來電如果沒有儲能技術的支持,沒有與火電之間的協調聯動,是不行的。
以下為江蘇調峰市場相關文件:
附件1:
江蘇電力輔助服務(調峰)市場建設
工作方案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 號)及配套文件、《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完善電力輔助服務補償(市場)機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能發監管〔2017〕67號)、《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提升電力系統調節能力的指導意見》(發改能源〔2018〕364號)等文件要求,進一步完善江蘇電力輔助服務補償機制,促進調峰資源優化配置和清潔能源消納,提升電網安全經濟運行水平,結合江蘇電力系統運行和電力市場建設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建設背景
(一)江蘇電網調峰現狀
近年來,我省風電、光伏等新能源裝機規模不斷增加,區外受電規模大幅提升,電網運行特性出現較大變化,調峰矛盾日益突出,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一是區外受電調峰能力不足。隨著雁淮、錫泰特高壓直流建成投產,以及其他規劃特高壓線路陸續建設投運,江蘇電網區外受電規模大幅增加。為盡可能消納區外來電及水電、風電、光伏等清潔能源,電網調峰矛盾愈加突出。
二是可再生能源發展迅速。截至2018年10月,江蘇電網可再生能源裝機容量2463萬千瓦,占全省總裝機容量的20.4%。可再生能源發電呈現隨機性和反調峰的特點,造成電網調峰壓力日益增加。為保障可再生能源全額消納,需要進一步挖掘電網調峰潛力。
三是核電機組加重系統調峰壓力。江蘇核電機組并網容量已超過300萬千瓦,未來核電機組裝機容量繼續增加,核電機組調節范圍小,使得電網調峰壓力進一步增大。
(二)調峰輔助服務存在的問題
江蘇電網裝機以火電機組為主,缺乏常規水電機組,主要依靠火電機組、抽蓄機組進行電網調峰,以及通過與周邊省市進行跨省電能置換、實施負荷側需求響應等手段緩解電網調峰壓力,實際執行中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發電企業參與調峰積極性不高。雖然“兩個辦法”對發電企業參與有償調峰予以一定補償,但不足以補償發電企業因調峰增加的成本,發電企業參與調峰的積極性不高。
二是新型調峰調頻資源缺乏市場化調用機制。目前江蘇在建多座大容量儲能電站及分布式儲能電站,市場化調用補償機制尚未有效建立。
三是須與華東電網調峰輔助服務市場協調運行。華東電網調峰輔助服務市場即將運行,江蘇輔助服務管理機制與華東電網調峰輔助服務市場需進行有效銜接。
(三)江蘇電網調峰輔助服務提升潛力
目前,江蘇電網調峰輔助服務提升潛力主要有以下兩點:
一是江蘇電網擁有燃氣、抽蓄、儲能等調節性能優良的電源。抽蓄機組裝機容量235萬千瓦,燃氣機組裝機容量超過1400萬千瓦,儲能電站發展勢頭良好,潛在調節能力較大。同時,江蘇電網常規燃煤機組絕大部分已開展機組調節靈活性改造,最低出力可達到40%額定容量以下。
二是江蘇電網在國內率先開展需求響應緩解電網調峰、調頻矛盾。2016年,在全省范圍實施電力需求響應,參與用戶2833戶,響應負荷352萬千瓦,有效降低電網峰谷差18.5%,響應能力達到電網最高負荷的3%。2017年,全省868臺工業用電設備參與秒級實時自動需求響應,響應能力達到100萬千瓦。2018年,針對春節、國慶期間電網負荷水平低、調峰調差能力不足問題,全省實施國內最大規模的“填谷”需求響應,87家大型制造業企業參與,單次最大填谷負荷168萬千瓦,累計填谷負荷達1647萬千瓦。
二、建設目標和原則
(一)建設目標
建設江蘇電力輔助服務(調峰)市場,通過市場化手段,鼓勵發電企業積極參與調峰輔助服務,建立儲能等新型調峰資源接入后市場化獎懲機制,緩解電網調峰壓力,促進調峰資源優化配置和清潔能源消納,提升電網安全經濟運行水平。后期將根據市場實際需求,進一步擴大市場主體范圍,豐富交易品種,研究開展調頻和中長期備用市場建設,引入負荷側資源參與輔助服務市場。
(二)建設原則
1.堅持積極穩妥原則。立足江蘇電力系統運行和電力市場建設實際,加強與區外調峰輔助服務市場進行銜接,堅持穩妥起步、積極推進、分步實施,保障江蘇電網安全穩定優質運行。
2.堅持市場化原則。配合電力市場體系建設,營造良好的制度環境,充分利用市場化競爭機制發揮各類型發電企業、儲能電站的調節性能,調動市場主體提供電力輔助服務積極性,使市場在輔助服務資源優化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
3.堅持公平公正原則。建設江蘇電力輔助服務(調峰)補償機制和市場化交易平臺,統一按照市場規則進行調峰輔助服務供應與調用,加強市場交易信息公開,維護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
4.堅持“誰受益、誰承擔”原則。通過市場化方式,科學確定電力輔助服務補償標準,按需擴大電力輔助服務提供主體,合理制定補償成本分攤范圍和分攤原則。
三、建設內容
(一)設計思路
1.確保安全第一。為保障電網安全,調用調峰資源時,輔助服務提供方必須滿足自身設備安全的相關要求。為保障足夠的調峰資源,規定燃氣機組和部分具備深度調峰能力的燃煤機組必須參與市場報價。如遇電網備用不足,其余機組按規則強制報價,按市場價結算。
2.維護市場公平。向各類型公用電源無歧視開放市場,所有并網發電機組公平承擔調峰輔助服務費用。市場建設初期以燃煤機組、核電機組、儲能電站為主要調峰輔助服務提供方,后期適時將燃氣機組,風電、光伏電站等培育成調峰輔助服務提供方。
3.兼顧經濟效益。優先調用無償調峰資源,系統無償調峰資源不足時,為滿足電網運行需要,在保障電網安全、電廠安全基礎上,按照“價格優先”原則調用有償調峰資源。
4.做好內外銜接。優先啟動省內深度調峰和啟停調峰市場交易,如省內調峰資源不足,可通過區外調峰輔助服務市場購買調峰資源。
(二)交易品種和主體
江蘇調峰輔助服務市場開展深度調峰交易和啟停調峰交易兩類交易品種。
深度調峰交易:市場建設初期,市場參與主體為燃煤機組、核電機組。調峰能力≥50%的燃煤機組必須參與調峰市場報價,其他燃煤機組自愿參與,但電網運行需要時,按規則強制參與。后期,將研究燃氣機組,風電、光伏電站等參與深度調峰市場。
啟停調峰交易:市場建設初期,市場參與主體為燃煤機組和儲能電站。后期,確定燃氣機組無償啟停調峰基準、風電光伏電站啟停調峰測算方式后,上述機組可參與啟停調峰市場。
(三)報價出清方式
組織深度調峰輔助服務市場采用日前報價、日前預出清、日內按序調用的方式開展,啟停調峰輔助服務市場采用日前報價、日前出清、日前調用的方式開展。為避免市場成員惡意報價,可適當采取限價措施。為保障電網安全運行,根據需要,可按規則強制安排其他機組參與啟停調峰報價;若遇電網臨時需要增加負備用調峰資源(如新能源大幅超過日前預測、負荷大幅低于日前預測),可根據規則明確的價格,按需日內臨時調用深度調峰或啟停調峰。
(四)結算價格
日前市場出清機組的深度調峰和啟停調峰輔助服務補償標準,均采用機組實際申報價格結算。對日前市場未中標、日內臨時調用的深度調峰或啟停調峰機組,也按照被調用機組申報價格結算。
四、工作安排
1.2018年7月,制定完善市場框架和工作方案。在此基礎上,聯合相關科研院校開展規則制訂工作。
2.2018年8-10月,市場規則制訂和發布。編制市場規則,征求發電企業意見,對規則進行修改完善。
3.2018年10 -11月,正式發布市場規則,開發輔助服務市場技術支持系統,改造升級現有電網調控系統。
4.2018年12 月,完善技術支持系統,開展調峰輔助服務市場模擬運行。
5.2019年1季度,啟動調峰輔助服務市場試運行。結合試運行情況,適時完善調峰輔助服務市場,研究開展調頻和中長期備用市場建設,引入負荷側資源參與輔助服務市場。
附件2:
江蘇電力輔助服務(調峰)市場交易規則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江蘇電力輔助服務(調峰)分擔共享新機制,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促進調峰資源優化配置和清潔能源消納,提升電網安全經濟運行水平,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制定依據為《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及其相關配套文件、《并網發電廠輔助服務管理暫行辦法》(電監市場〔2006〕43號)、《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完善電力調峰輔助服務補償(市場)機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能發監管〔2017〕67號)、《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提升電力系統調節能力的指導意見》(發改能源〔2018〕364號),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電力調峰輔助服務是指為維護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保證電力平衡,由并網發電廠或儲能電站提供的市場化調峰服務。電力調峰輔助服務市場包括深度調峰交易、啟停調峰交易,后期將逐步擴大電力輔助服務交易品種。
第四條 本規則適用于江蘇電網開展的電力輔助服務(調峰)交易。依據本規則開展市場化交易的輔助服務,不再執行《江蘇電網統調發電機組輔助服務管理辦法》相關條款。其他輔助服務仍按《江蘇電網統調發電機組輔助服務管理辦法》執行。
第五條 國家能源局江蘇監管辦公室(以下簡稱江蘇能源監管辦)會同江蘇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以下簡稱省工信廳)負責江蘇電力輔助服務市場的監督與管理,負責監管本規則的實施。
第二章 市場成員
第六條 調峰輔助服務市場成員包括市場主體和市場運營機構。市場主體包括符合準入條件的各類并網發電企業、儲能電站等輔助服務提供商。市場運營機構包括調度機構(江蘇電力調度控制中心)和交易機構(江蘇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第七條 市場主體的權利義務:
(一)提供基礎技術參數,或提供有資質單位出具的電力調峰輔助服務能力測試報告;
(二)按規則參與電力輔助服務市場,根據電網調度指令提供電力調峰輔助服務;
(三)加強設備運行維護,具備提供調峰等輔助服務的能力;
(四)按規則參與電力輔助服務市場結算;
(五)獲取電力輔助服務交易相關信息;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市場運營機構的權利義務:
(一)調度機構
1.負責電力調峰輔助服務市場日常運營;
2.建設、維護電力調峰輔助服務市場技術支持系統;
3.依據市場規則組織交易,按照交易結果進行調用;
4.負責披露市場運行信息;
5.向交易機構提供市場交易結果和調用結果;
6.評估市場運行狀態,對市場規則提出修改意見;
7.依法依規實施電力調度;
8.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二)交易機構
1.負責市場成員注冊管理;
2.負責提供電力市場交易結算依據及相關服務;
3.負責披露有關市場信息;
4.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章 深度調峰交易
第九條 深度調峰交易指在系統負備用不足時,因系統功率平衡需要,調減并網機組出力,以低于有償調峰基準的機組調減出力為標的的交易。機組出力大于等于有償調峰基準的調峰服務屬于市場成員應承擔的基本義務,由調度機構根據系統運行情況按需無償調用。
第十條 有償調峰基準根據電網調峰需求、輔助服務補償資金情況等確定。
第十一條 深度調峰輔助服務市場采用機組日前報價、日前預出清、日內調用、日內出清等方式。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電網運行實際情況,日內臨時組織深度調峰輔助服務市場。原則上日內臨時組織深度調峰輔助服務市場至少應提前2小時,報價、預出清方式參照日前市場。
第十二條 市場成員以機組為單位,采用負荷率分段式報價。
第十三條 日前預出清按照“按需調用、按序調用”的原則,根據深度調峰單價由低到高進行排序(單價相同的情況下,機組深調響應速率快者優先),以供日內調用使用。
第十四條 為滿足電網深度調峰需求,深度調峰機組日內調用順序原則上根據日前預出清排序調用,要求中標機組深調能力總和不小于深度調峰需求,且單臺機組深度調峰調用時間不低于1小時,兩次深度調峰間隔不低于2小時。
第十五條 日內出清以15分鐘為一個計費周期,以被調用機組的申報價作為其調用價格。若因電網安全需要,可以按需調用,按需調用機組按報價出清(設置報價上限)。對于因特殊原因不能按序調用的機組,調度機構應及時做好信息披露。
第十六條 深度調峰交易按照實際調用各檔有償調峰電量及對應調用價格進行結算。對日前市場未中標、日內按需臨時調用的深度調峰機組,按照被調用機組報價結算。
第十七條 為規范市場交易行為,對深度調峰機組進行曲線正偏差考核。正偏差在允許偏差范圍內以及投AGC的機組免于考核。
第十八條 在輔助服務市場建設第一階段,深度調峰費用按照《江蘇電網統調發電機組輔助服務辦法》(蘇監能市場〔2007〕1號)分攤。
第四章 啟停調峰交易
第十九條 啟停調峰交易是指根據日前電網調峰需要,市場主體通過啟停發電機組、增加充放電等提供的調峰服務。
第二十條 啟停調峰輔助服務市場采用日前報價、日前出清、日前調用方式。
第二十一條 啟停調峰輔助服務市場出清以報價計算的總費用最低為原則。
第二十二條 機組啟停調峰調用根據機組報價由低到高依次排序,出現多臺邊際機組時,原則上由調度機構按照節約社會成本和節能減排的原則處理。
第二十三條 機組啟停調峰最小停機時長原則上不低于4小時,最大停機時長原則上不超過48小時。
第二十四條 啟停調峰按照被調用機組實際申報價格結算。若因電網安全需要,可按需調用,事后向江蘇能源監管辦、省工信廳報備。
第二十五條 儲能電站啟停調峰,原則上對超出基礎充電量部分按照當日燃煤機組申報的最低深度調峰報價乘以補償系數予以補償。
第二十六條 在輔助服務市場建設第一階段,啟停調峰費用按照《江蘇電網統調發電機組輔助服務辦法》(蘇監能市場〔2007〕1號)分攤。
第五章 市場的組織與競價
第二十七條 工作日10:30前,調度機構發布次日啟停調峰需求。
第二十八條 工作日11:00前,發電企業申報次日啟停調峰服務價格。
第二十九條 工作日14:00前,調度機構發布次日深度調峰需求。
第三十條 工作日15:00前,發電企業申報次日深度調峰服務價格。具備深度調峰能力的電廠必須申報深度調峰單價。
第三十一條 工作日17:00前,調度機構發布經安全校核后的日前啟停調峰市場出清結果和深度調峰市場預出清結果。
第三十二條 調度機構根據次日電網運行實際情況和安全約束,結合日前發布的深度調峰預出清結果,安排機組提供深度調峰服務。
第三十三條 市場出清應遵循安全、經濟原則,按需確定調峰輔助服務容量,同時應預留足夠的安全裕度。
第三十四條 調度機構應充分發揮大電網互濟能力,積極參與華東電網跨省調峰市場,在省內調峰能力存在缺口的情況下,可適量購入部分省外調峰資源,費用按照《江蘇電網統調發電機組輔助服務辦法》分攤。各市場主體應優先滿足本省調峰需求,在本省調峰資源富余情況下,積極參與華東跨省調峰市場。
第六章 計量與結算
第三十五條 調度機構負責記錄市場主體輔助服務交易、調用、計量等情況。
第三十六條 電力調峰輔助服務計量的依據為:調度指令、智能電網調度控制系統采集的實時數據、電能量采集系統的電量數據等。
第三十七條 調度、交易機構按照本規則配合做好市場結算相關工作。
第七章 信息發布
第三十八條 調度機構應按相關規定發布電力輔助服務市場相關信息。
第三十九條 當日信息由調度機構在2個工作日內發布。各市場主體如對成交信息有異議,應在1個工作日內向調度機構提出核對要求。
第四十條 調度機構應在每月第5個工作日前發布上月電力輔助服務市場月度信息。各市場主體如對信息有異議,應在3個工作日內向調度機構提出核對要求。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規則由江蘇能源監管辦會同省工信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規則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
附錄:
一、第六條 江蘇調峰輔助服務市場成員包括市場主體和市場運營機構,市場主體包括符合準入條件的各類并網發電企業、儲能電站等輔助服務提供商,市場運營機構包括調度機構(江蘇電力調度控制中心)和交易機構(江蘇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釋義:
1.現有與江蘇電力調度控制中心簽訂并網調度協議的并網發電企業,即統調管轄電廠,視同符合準入條件。
2.非統調發電企業待準入條件研究確定后納入。
3.儲能電站準入條件:符合國家政策要求,容量、充放電時間、精度、調頻調壓功能、自動化通信遠動等各項技術指標均滿足規定要求,并得到監管機構確認。
二、第九條 深度調峰交易,指在系統負備用不足時,因系統功率平衡需要,調減并網機組出力,以低于有償調峰基準的機組調減出力為標的的交易。機組出力大于等于有償調峰基準的調峰服務屬于市場成員應承擔的基本義務,由調度機構根據系統運行情況按需無償調用。
釋義:
1、參與提供深度調峰輔助服務的范圍為燃煤火電機組、核電機組。
三、第十條 有償調峰基準將根據電網調峰需求、輔助服務資金補償情況等確定。
釋義:
1、燃煤發電機組有償調峰基準暫定為額定容量50%。
2、核電機組有償調峰基準另行認定。
四、第十二條 發電企業以機組為單位,采用負荷率分段式報價。
釋義:
1、分段式報價最多5個負荷段及相應報價,分段負荷率由電廠根據機組技術條件自行申報。
2、具備深度調峰能力的機組,原則上必須參與報價。
3、報價以機組有償調峰基準負荷率為起點,最后一段報價必須達到最大深度調峰能力。
4、報價應隨調峰深度增加遞增。
5、全天采用同一套報價。
6、報價示例如下:
報價檔位機組負荷率申報價格(元/兆瓦時)從50%至負荷率分段端點的到位時間(分鐘)釋義
145%100151、機組出力調整至45%負荷率,低于基礎調峰部分每兆瓦時100元;
2、從有償調峰基準至45%負荷率需要15分鐘
240%150301、機組出力從上一檔負荷率調整至40%負荷率,低于上一段負荷率部分每兆瓦時150元;
2、從有償調峰基準調至40%負荷率需要30分鐘
五、第十六條 深度調峰交易按照實際調用各檔有償調峰電量及其對應調用價格進行結算。
釋義:
1、有償調峰電量是指在各有償調峰區間內低于有償調峰基準形成的未發電量。
2、單位統計周期內,火電機組深度調峰費用統計公式如下:
電廠深度調峰獲得補償費用=∑(第i檔深度調峰電量×第i檔報價
六、第十七條 為規范市場交易行為,對深度調峰機組進行曲線正偏差考核。正偏差在允許偏差范圍內,以及投AGC機組免于考核。
釋義:
1、允許偏差范圍暫定1%。
2、正電量偏差=調峰期間實際發電量-調峰期間中標應發電量
3、深度調峰正偏差考核費用=正偏差電量×出清單價×懲罰系數;試行期間懲罰系數暫定為0.2。
4、相關發電企業實際獲得深度調峰服務費用=電廠深度調峰獲得補償費用-深度調峰正偏差考核費用。
七、第十九條 啟停調峰交易是指根據日前電網調峰需要,市場主體通過啟停發電機組、增加充放電等,為電網提供的調峰服務。
釋義:
1、參與提供啟停調峰輔助服務的范圍為燃煤火電機組、燃氣機組、儲能電站、新能源電站。
2、市場開展初期,參與提供啟停調峰輔助服務的市場主體暫為燃煤火電機組和儲能電站。
3、燃氣機組確定無償啟停調峰基準后,參與啟停調峰市場。
4、風電光伏電站確定啟停調峰測算方式后,參與啟停調峰市場。
八、第二十條 啟停調峰輔助服務市場采用日前報價、日前出清、日前調用方式。
釋義:
1、市場成員日前申報啟停調峰輔助服務報價示例見下表:
機組編號機組額定容量報價(萬元/臺次)
#130萬千瓦60
九、第二十五條 儲能電站啟停調峰補償原則上超出基礎充電量部分,按照當日燃煤火電機組申報的最低深度調峰報價乘以一定補償系數予補償。
釋義:
1、儲能電站不參與報價,優先進入啟停調峰市場。
2、每日基礎充電量、補償系數另行核定。
十、第二十七條 工作日10:30前,調度機構發布次日啟停調峰需求。
釋義:
1、工作日一般指國家法定工作日,調度機構指定的申報日期,視同工作日。
2、次日包括當前工作日的下一天至下一個工作日的任意一天或多天,如工作日為周五,次日包括周六、周日、周一的任意一天或多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