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快資金撥付進度。各盟市要依據財政扶貧資金績效管理有關規定,按照村級光伏扶貧電站建設成本25%的補助要求(建設成本按6.5元/瓦測算),及時將資金撥付到旗縣,不得擠占、挪用、延壓、截留或滯留補助資金。
二、加大資金監管力度。各地要嚴格按照資金使用精準、項目安排精準的要求,加強扶貧資金監管,落實資金監管責任。充分發揮紀檢監察、審計、財政監督作用,提高監管效率。
三、精準使用資金。光伏扶貧建設補助資金要嚴格按照《內蒙古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扶貧開發辦公室關于下達“十三五”第一批光伏扶貧村級電站項目計劃的通知》(內發改能源字[2018]416號)要求,全部用于我區“十三五”第一批光伏扶貧村級電站項目建設,充分發揮資金使用效益,如期完成電站建設任務。
附件:全區光伏扶貧補助資金分配表

2018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