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證研》南方資本中心 木槿/作者 汀鷺 西洲/風控
上交所數據顯示,2022年全年科創板公司營業收入同比增長29%;凈利潤同比增長8%。其中,超四成公司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超八成公司實現盈利,更有41家公司凈利潤翻倍。在產業的發展下,“創新”或成為科創板業績增長的主要動因。
而對于常州時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時創能源”)而言也是如此。但時創能源的工程師鄧雨微,在離職“老東家”不滿半年即入職時創能源,或存隱憂。問題才剛剛開始。時創能源的營業收入函證存在大額差異,對此時創能源稱是光伏設備收入確認時點晚于客戶采購確認時點,以及雙方確認依據不同等原因導致。
但《金證研》南方資本中心研究發現,根據時創能源收入確認原則,對于同一客戶,時創能源在相應時間內理應確認的收入與實際確認收入金額存在“矛盾”,差額超千萬元。值得一提的是,時創能源不僅安全生產管理或存“漏洞”,還涉嫌“延長”員工工作時長。
一、工程師“老東家”系競爭對手,離職不到半年即加入時創能源或存隱憂
核心技術是創新型企業的能走得更遠的基礎,擁有行業領先的技術可以搶占更多市場份額,企業通過各種措施保護自己的核心技術,如申請專利、與核心技術人員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等。
但在時創能源擔任工程師的鄧雨微,自“老東家”離職后或僅時隔四個月即入職時創能源。并且,鄧雨微的“老東家”是時創能源行業內主要競爭對手。
1.1 實控人親戚鄧雨微曾任職于拓邦新能,2018年4月起任時創能源工程師
據簽署日為2022年11月14日的關于常州時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科創板上市申請文件的審核問詢函的回復(以下簡稱“首輪問詢回復”),鄧雨微是時創能源的實控人符黎明配偶的弟媳。時創能源披露,鄧雨微自2018年4月起擔任時創能源工程師,曾在紹興拓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拓邦新能”)擔任工程師,具有相關工作經驗。
可見,鄧雨微在“老東家”拓邦新能,與在時創能源擔任的職位均為工程師。
1.2 拓邦新能與其核心技術人員,均簽訂《競業禁止協議》及《保密協議》
據簽署日為2022年12月25日的拓邦新能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招股說明書(以下簡稱“拓邦新能招股書”),拓邦新能有5名核心技術人員,分別為張震華、李一鳴、吳冰、桑丹義、趙晶,在2019年1月至簽署日2022年12月25日內未發生變動。
據拓邦新能招股書,拓邦新能與核心技術人員均簽訂了《勞動合同》《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協議》。
值得注意的是,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的人員會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內,受到一定的從業限制。
而《金證研》南方資本中心研究發現,鄧雨微任職期間系拓邦新能的重要研發人員。
1.3 鄧雨微系拓邦新能多項專利的發明人,共同參與的發明人還包括拓邦新能的核心技術人員
據國家知識產權局公開信息,2011-2018年,拓邦新能申請了15項專利。
其中,2015年8月4日,拓邦新能申請了一項名為“一種高沸點單晶硅片噴灑制絨添加劑”的發明專利,申請號為CN201510470206,發明人為李一鳴、張震華、桑丹義、鄧雨微。
2017年12月1日,拓邦新能申請了2項發明專利,名稱分別為“一種晶體硅邊緣刻蝕添加劑及其使用方法”、“一種晶體硅拋光添加劑及其用于晶體硅拋光的使用方法”,申請號分別為CN201711251278和CN201711252222,專利發明人皆為李一鳴、張益榮、張震華、桑丹義、鄧雨微、吳冰。
可見,任職期間,鄧雨微也是拓邦新能的專利發明人之一。
經《金證研》南方資本中心統計,上述拓邦新能15項專利中,作為專利發明人的張震華出現了15次,李一鳴出現了5次,桑丹義和鄧雨微出現了3次,吳冰僅2次。
換言之,上述15項專利中,拓邦新能的核心技術人員李一鳴、桑丹義、吳冰3人,與鄧雨微參與專利研發工作的次數相近。
1.4 鄧雨微作為發明人參與的專利,與拓邦新能核心技術堿拋添加劑等相關
需要說明的是,據拓邦新能招股書,拓邦新能擁有的核心技術主要為在堿拋添加劑、制絨添加劑、清洗添加劑研發設計等方面進行自主創新,形成的專利技術和專有技術,并進一步向上游硅片生產環節及向下游的組件環節延伸開發新產品。
其中,制絨是制造晶硅電池的首道工序,又稱“表面織構化”,主要利用無機堿結合制絨添加劑在硅片表面腐蝕出“金字塔”狀的絨面結構,該結構可有效降低光的反射,提升光的吸收率。
此外,TOPCon電池制備中硅片需要進行兩次刻蝕。一次刻蝕主要去除硅片背面及邊緣多余的PN節,同時根據后續的鈍化工藝對硅片背面形態進行調整;二次刻蝕主要解決繞鍍問題,清除硅片背面鈍化過程中繞鍍到正面的Poly-Si 結構。
據“一種高沸點單晶硅片噴灑制絨添加劑”專利說明書,該發明的有益效果之一是高沸點單晶硅噴灑制絨添加劑利用海藻酸鈉的高粘度控制硅片反應速度,使其在短時間內就能得到大小均勻的金字塔絨面。
據“一種晶體硅邊緣刻蝕添加劑及其使用方法”專利說明書,該發明的有益效果是提出一種晶體硅邊緣刻蝕添加劑,該添加劑首先能夠阻止堿對硅片正面氧化硅的腐蝕,從而保護硅片正面的PN結。
也就是說,鄧雨微作為拓邦新能的發明人參與的專利,與拓邦新能核心技術堿拋添加劑、制絨添加劑相關。
可見,鄧雨微在拓邦新能任職期間,與拓邦智能的核心技術人員參與拓邦新能研發工作,則任職期間,鄧雨微是否屬于拓邦新能的核心技術人員?鄧雨微是否曾與拓邦新能簽署競業限制協議?
值得一提的是,拓邦新能系時創能源的主要競爭對手之一。
1.5 事實上,拓邦新能為時創能源光伏濕制程輔助品行業的主要競爭對手之一
據招股書,時創能源光伏濕制程輔助品主要競爭對手,均為非上市公司,包括杭州小辰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湖州三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和拓邦新能。
由此可知,時創能源與拓邦新能具有同類業務的競爭關系,即與拓邦新能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的人員在一定期限內,或不能入職時創能源。
1.6 鄧雨微最晚一次為拓邦新能研發專利的時間,系2017年12月
而前文提到,鄧雨微最晚一次為拓邦新能研發專利的時間是2017年12月。而鄧雨微入職時創能源的時間,為2018年4月。中間相隔不到一年時間。
據國家知識產權局公開信息,截至查詢日2023年3月7日,時創能源申請的發明專利里有6項的發明人包含鄧雨微,其中2項專利已取得授權。
2019年7月19日,時創能源申請一項名為“一種TOPCon結構電池的制備方法”,申請號為“CN201910656924”,專利發明人是張益榮、鄧雨微、羅飛、馬潔、王思云。截至查詢日2023年3月7日,專利權處于維持狀態。
2021年6月18日,時創能源申請一項名為“一種清洗繞鍍多晶硅的堿腐蝕輔助劑及其應用”,申請號為“CN202110679098”,專利發明人是鄧雨微、裴銀強、陳培良。截至查詢日2023年3月7日,專利權處于維持狀態。
同時,據招股書,時創能源核心技術產品應用之一是光伏濕制程輔助品。光伏濕制程輔助品主要包括制絨輔助品、拋光輔助品和清洗輔助品等核心產品系列,主要用于光伏電池制造的清洗制絨和刻蝕拋光工序,可顯著改善工藝效果,提升光伏電池的轉換效率。
據“一種TOPCon結構電池的制備方法”專利說明書,TOPCon結構電池的制備方法具體步驟包括:制絨;硼擴散;酸刻蝕:對硅片背面進行單面酸清洗刻蝕,保留硅片正面BSG;LPCVD鍍上氧化層和多晶硅,并完成擴磷;去除正面PSG;去除正面多晶硅繞鍍;去除正面BSG和背面PSG;鍍正面和背面氮化硅膜;絲印燒結。
可見,鄧雨微參與研發的時創能源發明專利與其核心技術相關,而且與供職于拓邦新能時期研發內容存在相似性。
可見,鄧雨微作為拓邦新能專利發明人的最后一次申請日期為2017年12月1日,而其入職時創能源的時間為2018年4月,相隔時間不足半年,是否也簽訂了《競業協議》?至此,鄧雨微參與研發的時創能源發明專利未來是否存在權屬糾紛?存疑待解。
二、營收函證存出入信披或“露馬腳”,超千萬元缺口拷問財報真實性
會計信息質量要求,是對企業財務報告中所提供會計信息質量的基本要求。若財務報告提供的會計信息不可靠,或將給投資者造成誤導甚至損失。
反觀時創能源,其營收函證存在大額差異,對此時創能源稱系光伏設備收入確認與客戶確認時點及依據不同所致。然而,按照時創能源給出的計算方法,時創能源在相應時間內理應確認的收入與實際確認收入金額存在“矛盾”。
2.1 2019-2021年及2022年1-6月,天合光能均為前五大客戶
據招股書,時創能源主要從事光伏濕制程輔助品、光伏設備和光伏電池的研發、生產和銷售業務。
報告期即2019-2021年及2022年1-6月,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合光能”)分別為時創能源第五、第三、第二、第三大客戶,時創能源向其主要銷售輔助品、設備,銷售金額分別為2,131.18萬元、2,948.21萬元、8,662.7萬元、7,244.76萬元,占當期營業收入的比例分別為6.17%、6.73%、12.16%、7.05%。
值得注意的是,時創能源營收確認收入與客戶回函確認金額存在差異。
2.2 營收函證存差異,稱光伏設備收入確認與客戶確認時點及依據不同導致
據首輪問詢回復,報告期內,保薦機構、申報會計師對時創能源主要客戶實施函證程序,并對回函差異進行核查。
2019-2021年及2022年1-6月,時創能源營業收入分別為34,534.36萬元、43,806.76萬元、71,220.33萬元、102,809.84萬元。其中同期,發函金額分別為24,766.71萬元、32,638.43萬元、52,434.88萬元、81,199.67萬元;回函確認金額分別為19,951.82萬元、30,420.02萬元、51,957.2萬元、80,336.84萬元。
2019-2021年及2022年1-6月,回函不符差異金額分別為-668.56萬元、-1,867.53萬元、-6,906.98萬元、638.8萬元。
對此時創能源解釋稱,營業收入函證差異的原因主要是:光伏設備收入確認時點晚于客戶采購確認時點以及雙方確認依據不同產生的差異。具體表現為時創能源光伏設備收入確認以客戶驗收作為收入確認時點,部分客戶則按到票或到貨時點確認采購。
客戶確認采購在前,時創能源確認收入在后,導致函證存在差異;另外,光伏設備驗收后,時創能源按合同金額確認收入,部分客戶則根據到票金額確認采購額,未到票差異(如質保金發票公司尚未開具等)亦導致函證存在差異。
根據上述解釋可知,時創能源認為營收函證存差異,系光伏設備收入確認與客戶采購確認時點及依據不同等原因導致。
而問題正由此展開。
2.3 2021年對天合光能7,270.8萬元的光伏設備訂單,時創能源于2022年3月確認
招股書顯示,2021年度該差異金額較大,主要原因系:客戶天合光能科技(鹽城)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鹽城天合”)、Jinko Solar Technology Sdn. Bhd.于2021年度分別確認采購額7,270.8萬元、1,760.61萬元,該等設備尚未驗收,故時創能源未確認收入,導致時創能源營業收入發函金額,較對方回函金額分別少7,270.8萬元、1,760.61萬元。
同時,首輪問詢回復顯示,時創能源與客戶鹽城天合有一筆金額為7,270.8萬元的訂單,訂單內容為鏈式退火設備、體缺陷鈍化設備,客戶確認采購時點為2021年6月、2021年7月,時創能源確認收入時點是2022年3月。
同時,時創能源與客戶Trina Solar Energy Development Pte. Ltd.(以下簡稱“TSED”)有一筆金額為1,491.3萬元的訂單,訂單內容為鏈式退火設備、體缺陷鈍化設備,客戶確認采購時點為2021年4月、2021年5月,該筆訂單部分設備于2022年3月、2022年6月驗收,部分尚未驗收。
同時據天合光能2021年年度報告,鹽城天合和TSED均為天合光能的主要控股子公司。
也即是說,2021年度,鹽城天合先按到票金額,確認向時創能源采購光伏設備金額7,270.8萬元,但由于并未驗收,時創能源當年度未將該筆銷售確認收入,直到次年3月才正式確認。
那么,在2022年1-6月,時創能源對客戶天合光能確認的光伏設備的收入金額,理應高于7,270.8萬元。
但2022年上半年,時創能源確認對天合光能銷售金額與理論確認銷售金額,存在矛盾。
2.4 時創能源披露,2022年上半年向天合光能銷售設備收入僅5,998.93萬元
據招股書“光伏設備按照合并口徑計算的各年前五大客戶情況表”,2022年1-6月,天合光能為時創能源光伏設備第一大客戶,時創能源向其銷售光伏設備金額為5,998.93萬元。
即是說,按照時創能源的說法,時創能源與客戶鹽城天合的一筆金額為7,270.8萬元的訂單,由于驗收時間是2022年3月,故時創能源確認收入的時點也應該是2022年上半年。
而實際上,2022年1-6月,時創能源向鹽城天合的母公司天合光能確認的銷售收入不足六千萬元。實際確認收入金額與理應確認收入金額存在超1,200萬元的矛盾。
2.5 合并范圍變化、會計政策變更,或未對上述數據差異產生影響
需要說明的是,據招股書,時創能源合并范圍變化、會計政策變更或未對上述數據差異產生影響。
至此不難發現,2021年,時創能源發函確認客戶收入金額與客戶回函確認金額存在-6,906.98萬元差額,根據解釋,2021年客戶天合光能向時創能源采購光伏設備訂單金額,至少7,270.8萬元系確認至2022年1-6月時創能源的銷售收入中。然而,時創能源披露的2022年1-6月向天合光能確認的實際銷售收入卻不足六千萬元,或與應確認的收入至少相差1,271.87萬元。
在此情形下,時創能源確認時點及依據是否合理?時創能源與客戶天合光能的交易數據是否真實、可信?
三、安全生產自評問題頻出或整改不到位,倒班人員日工作時長或超“紅線”
安全生產是每個企業應盡的責任,也是保障員工生命安全的重要標準,但時創能源存在安全生產不到位的情形。不僅如此,時創能源的工作時長或超“紅線”。
3.1 2022年3月安全標準化自評報告多項扣分,整改后仍未建立起安全管理網絡
值得關注的是,時創能源曾自評存在多項安全生產漏洞。
據時創能源官網2022年3月15日發布的安全標準化自評報告(自評日期為2022年3月14日)(以下簡稱“自評報告”),時創能源自評扣分的原因有:部分人員對其安全職責不清楚;未建立安全生產管理網絡;未制定全員安全培訓、教育目標和要求;企業負責人、基層單位負責人及管理人員未按規定參加安全活動并簽字;無安全設施管理檔案;未將安全設施編入設備檢維修計劃;對安全設備未建立監視和測量設備臺賬;對風險較高的系統或裝置未設置在線檢測或未進行功能測試;對特種設備未建立日常維護保養、檢查記錄;特種設各上無檢驗合格標志;機泵等設備運行不正常、振動超標、有泄漏;未實行日常檢維修和定期檢維修管理;未制定年度綜合檢維修計劃;勞動防護器具未定期校驗和維護;未建立危險化學品檔案;未配各足夠的應急救援器材、消防設施和器材等情形。
也即是說,時創能源存在多個安全隱患,雖已大多做出整改,但安全意識或仍不到位。
截至自評日2022年3月14日,時創能源的組織結構中仍然未建立安全生產管理網絡,安全設施中對風險較高的系統或裝置仍未設置在線檢測或未進行功能測試。
可見,截至自評日2022年3月14日,時創能源仍存在發現扣分項而未整改完成的情形,其中組織結構中仍然未建立安全生產管理網絡。
事實上,時創能源還存在工作時長有違勞動法規定的嫌疑。
3.2 逾五百名員工實行12小時工作制,超過勞動法規定的8小時
據自評報告,時創能源有520名倒班人員,實行12小時工作制,倒班方式為兩班倒。
據2018年12月29日修訂且現行有效的《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也即是說,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即使協商后延長時間也不超過一小時。而時創能源的數百名員工實際每日工時數為12小時,勞動者身體健康能否得到有效保障?
3.3 即使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每日工作時長也不應超過11小時
不僅如此,時創能源坐落于江蘇省溧陽市。
據江蘇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發布的關于加強對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第一點,企業應當實行職工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工時制度。企業確因工作性質和生產特點不能實行上述工時制度的,可以向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經批準后予以實施。
通知第三點提及,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是針對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或受季節及自然條件限制的企業的部分職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工時制度,但在周期內職工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
通知第四點提及,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在綜合計算周期內,每日連續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1小時。勞動者在一個結算周期內實際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超過部分應當按照《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條的規定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簡而言之,無論是勞動法亦或是江蘇省當地的管理規定,職工標準工時制度應為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由于企業特殊情況,企業可以實施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但都需要獲得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并且,即使是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每日連續工作時長也不得超過11小時且應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基于此,倘若時創能源12小時工作制屬于綜合工時制度,此舉是否取得了相關審批?猶未可知。
綜合來看,時創能源不僅存在安全生產管理存“漏洞”、發現風險隱患尚未整改完全的情形,還存在涉嫌“延長”員工工作時長的情形,時創能源社會責任或難以良好履行。
不忘初心,方得始終。時創能源在資本市場的道路上又是否能夠“不忘初心”?
原文標題?:?時創能源:營收函證前后矛盾缺口超千萬元 安全生產內控或缺位拷問社會責任